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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43号
  2. [发布日期] 2002-10-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 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
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随着生产经营形式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职业卫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市职业病患病率有上升的趋势,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显著增加,给劳动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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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是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宣传、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大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切实抓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首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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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
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和今年6月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制度,使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将其纳入规范化管理渠道,杜绝无证照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偷税漏税现象;推广健康生产,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全面掌握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包括本地注册本地生产企业、异地生产企业)情况,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
    重点检查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重点为苯及其化合物、正己烷、四氯化碳、二硫化碳、三氯乙烯、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等有机溶剂类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和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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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对箱包加工、皮革加工、制鞋、玩具制造、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建筑防水等行业和粘合剂、防水涂料等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整治。要把城镇周边地区和偏远农村地区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中小型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地下黑加工点作为检查的重点。
    被检查的用人单位中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要立即停业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经整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未依法纳税的,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的,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安排对患者进行诊治,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应有的待遇。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在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所需费用,同时予以处罚。对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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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其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2002年9月底前用人单位自查自纠。
    2002年10月至12月开展集中检查整治。
    2002年11月至12月底,各区县根据集中检查的情况,对部分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和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仍不进行整改或弄虚作假的,应当严肃处理。
    四、责任分工
    全市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由主管副市长牵头统一协调领导,市卫生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偷逃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认真完成本地区的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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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任务。
    五、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提高社会参与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举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培训班,切实增强有关人员的法律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卫生监督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情况的义务,加强劳动者上岗前培训,组织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知识,使劳动者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宣传。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依靠广大群众,掌握严重职业病危害线索。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查,做到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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