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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86号
  2. [发布日期] 1999-12-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 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 挂帐意见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8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
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
挂帐意见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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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级供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实事求是地说明财务挂帐成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
    三、本市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由组织培训、清理核查、汇总上报三个阶段组成,具体工作安排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为加强对本市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组成北京市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清查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有关工作安排,并检查落实。市清查工作小组组长为市计委副主任郭浚清,副组长为市财政局副局长陈婷、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刘春明、市审计局副局长程显华,成员为市地税局副局长杨晓超、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张瑞林、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蔡淑英、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白喜民。本市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结束后,市清查工作小组自行撤销。
    对清理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向市清查工作小组反映。市清查工作小组要及时协调并研究处理意见,据市政府批准后,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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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
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
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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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的意见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供销合作总社  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银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
知》(国发[1999]5号)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由国
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牵头,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参加,组成国务院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清查小组),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财务挂帐进行全面清查。现对清理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核查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的财务挂帐,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在 1993年 1月 1日至 1998年 12月 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为促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库存的地方储备棉和商品棉数量、成本等情况一并进行清查核实。此外,对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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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形态等情况,也进行调查核实。
    截止 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为 1999年 8月 31日)尚
未消化或处理的1992年底以前发生的中央和地方政策性亏损挂
帐,要单独统计填报,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和地方政府确认的分项挂帐数额,逐户分解落实。
    二、清理核查组织方式
    国务院清查小组负责统一布置清理核查工作,制定清理核查财务挂帐统计表格并组织培训,对各地清理核查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并根据清理核查结果,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
    各级地方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相应成立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按照国务院清查小组的统一布置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清理核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理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三、清理核查实施办法
    对供销合作总社转拨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和其所属企业财务挂帐的清理核查,由国家计委牵头组织,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具体组织实施。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结果由财政部、审计署组织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审计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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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员办事处共同逐户录制数据软盘,连同汇总报告一并报送国务院清查小组组成部门。
    各级地方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和其所属企业财务挂帐的清理核查工作,由各地按照国务院清查小组统一布置和要求组织实施,逐户录制数据软盘,连同汇总报告逐级上报。省级清查小组负责编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核查汇总报告,连同省级财政部门录制的分户数据软盘,经省级政府核准后由省级清查小组组成部门于1999年11月20日前联合上报国务院清查小组组成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清理核查结果,由国务院清查小组统一进行分类复审、汇总。
    对清理核查财务挂帐的统计指标口径和有关政策问题,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统一解释。
    四、清理核查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抽调人员,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确保清理核查结果准确、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任意调整清理核查统计数据以及阻挠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如有违反的要严肃查处。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或基层社,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如实提供核算资料、占用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实事求是说明财务挂帐成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对清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国务院清查小组组成部门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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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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