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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1〕46号
  2. [发布日期] 2001-06-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4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
关于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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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一年六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本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现就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的必要性
    居委会、家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居委会、家委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首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城市现代化建设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家委会越来越不适应社区发展、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扩大基层民主的要求。一些家委会单位行政化管理的现象突出,影响了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也影响了街道办事处对其工作的指导;由于企事业单位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已成为自身改革和发展的制约因素,一些企事业单位对家委会的投入减少,管理薄弱;家委会规模普遍较小,相对封闭,不利于社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不利于社区统一管理和服务。因此,为适应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现代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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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家委会转制为社区居委会势在必行。这对于建立社区新型管理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转制工作的原则
    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要以《通知》要求和本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从工作实际出发,坚持充分协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合理调整,稳步推进,逐步向社区统一管理的目标过渡。
    三、转制工作的安排    
    本市所有家委会全部转制为社区居委会或通过其他转制形式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要与调整社区规模、建立社区居委会工作同时进行。转制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一)家委会转制的形式。
    根据家委会主办单位的意见和居民群众的意愿,按照社区划分的原则,可以采取三种转制形式:    
    1.具有一定规模,主办单位有保留原有建制要求的家委会,可以独立转为社区居委会。
    2.规模较小,相对独立,主办单位愿意继续管理的家委会,可以社区小组的形式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
    3.主办单位不愿意保留的家委会,可撤销原建制,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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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委会的转制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转制形式,经双方充分协商,并就有关条件和责任签定协议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家委会转制后的管理体制。
    1.家委会独立转为社区居委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组积机构,同时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各项制度;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协助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2.以社区小组形式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原家委会,要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小组的组长由本组居民推选产生,负责本小组的工作。
    3.家委会独立转制或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以后,在过渡期内,主办单位仍继续负责社区的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人员安排及经费保障。
    1.家委会转制后,由区政府负责办公经费,在过渡期内,社区居委会的其他经费仍由主办单位负责。    
    2.家委会转制后,在过渡期内,社区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和科技创安等项经费的投资主体不变,仍由主办单位负责。
    3.在转制过程中,原家委会中的专职、兼职人员,没有被选入社区居委会的,由原主办单位负责安置。
    (四)有关财产的处置。
    1.所有转制或撤销家委会的办公用房、服务设施等所有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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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不变,由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主办单位不得收回或挪作他用。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单位,也应依法将原家委会办公用房、服务设施等交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
    2.家委会转为社区居委会以后,由原主办单位按照《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78号)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办公用房、服务设施等。
    3.原家委会的债权债务,由原主办单位负责解决,结余资金,原则上由社区居委会使用。
    四、切实加强对家委会转制工作的领导
    家委会转为社区居委会是对家委会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向在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广泛宣传家委会转制及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尊重主办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转制形式;家委会主办单位要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依法承担应尽义务。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转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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