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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53号
  2. [发布日期] 1999-08-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本市 淘汰落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 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5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本市
淘汰落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要求,市建委、市经委、市计委、市环保局、市技术监督局提出了《关于本市淘汰落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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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淘汰落后
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  市经委  市计委  市环保局  市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建材工业是本市重要的原材料工业,玻璃和水泥是主要的建材产品。近年来,由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盲目发展,造成产品过剩、污染严重、能源和资源大量浪费,一些质量低劣的玻璃、水泥产品还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提高玻璃和水泥产品质量,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建材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优化建材工业结构,促进建材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立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到2000年底,本市要淘汰小立窑水泥生产线22条,压缩生产能力100万吨。同时,淘汰“小平拉”玻璃生产线25条。
    二、控制总量,严格项目审批。清理整顿期间,一律禁止新开工玻璃、水泥建设项目。到2000年底,本市水泥生产总量控制在800万吨左右。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水泥工业项目,对不扩大生产能力的立窑或小型回转窑的改建项目,须经市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行业审批意见后,再按项目性质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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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提高对淘汰落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的认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淘汰计划和完成时间表,特别是玻璃、水泥工业比较集中的区县,主管领导要亲自抓,打好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攻坚战。
    四、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准用证发放制度。对于限期淘汰的水泥生产线、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自行建设的水泥项目、列入本市限期治理计划而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水泥厂以及1999年底环保仍不达标的其它企业,不予换发生产许可证、产品准用证。对于应淘汰设备,要限期拆毁,对拒不执行的企业,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采取强制停产措施。规模在10万吨以下小立窑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停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小平拉”玻璃厂在限期淘汰之前,其产品不准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五、市建委会同市经委、市计委、市环保局、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提出应予取缔、关闭的企业和淘汰落后生产线名单,并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停产或转产的小立窑水泥厂、“小平拉”玻璃厂,有关区县和部门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 3 -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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