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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1〕92号
  2. [发布日期] 2001-12-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关于关停本市范围内 砂石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关于关停本市范围内
砂石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制定的《关于关停本市范围内砂石场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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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停本市范围内砂石场的实施方案
(市国土房管局  市水利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快本市环境治理的步伐,改善环境质量,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第六、第七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法强化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市和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一律停止受理砂石开采企业的采矿登记申请,不再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
    二、本市范围内现具有合法开采手续的砂石开采企业,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有效期不再延长。
    三、各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本市范围内无合法开采手续的砂石场。
    四、禁止在本市范围内河道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水利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新的河道砂石开采申请和发放《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同时对河道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内现有的砂石场进行全面清理,要于2001年12月底前收回已发放的《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彻底清除河道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内违法开采的砂石场。
    五、对本市地面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内的砂石场,由当地区、县政府负责清理、关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督促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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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六、在下列地区进行开采的砂石场,必须在2001年12月底前关停:
    (一)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及其周围1000米范围内;
    (二)国家、市、区县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
    (三)铁路、国道、重要公路沿线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
    七、2003年底前逐步关闭本市范围内的现有砂石场。持有合法开采手续且不在2001年12月底前应关停范围和时限内的砂石开采企业,凡继续从事生产的,必须对周围道路采取硬化或有效的防止扬尘措施,运送砂石的车辆要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防止运输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八、砂石开采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国土房管、环保、水利、林业、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生产,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的责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随着本市范围内砂石场的逐步关停,各有关区、县政府要做好砂石场及周边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九、各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七阶段措施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84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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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的要求,各负其责,确保本方案的落实。

 - 4 -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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