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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0〕74号
  2. [发布日期] 2000-07-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7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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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更名为北京市文物局(简称市文物局)。市文物局是主管本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原由国家文物局承担的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历史文物保护区内城镇居民私有产权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危房翻建工程、外省市文物经营单位进京销售文物商品或在京举办拍卖会的职能。
    2.取消核准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资格、代购代销文物企业资格、文物复制单位资格、文物建筑修缮企业资格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普查在册项目保护、迁移、拆除或撤销的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1.将审批在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和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及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者资格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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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将核准经营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商场)资格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并监督检查;拟订有关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申报推荐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研究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案并监督实施;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研究提出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审核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
    (三)指导、协调北京地区博物馆业务工作;核准博物馆设立、主要事项变更;组织开展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博物馆馆藏文物鉴定、调拨和交换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博物馆建设。
    (四)负责文物建筑修缮、抢险加固和迁(复)建工程的审核报批工作,并组织验收;审核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改建和拆除工程。
    (五)负责本市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研究提出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意见;负责出土文物的调拨。
    (六)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文物的违法违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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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管理流散文物及其经营活动,对旧货市场实施文物监管;负责文物商店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出入境文物的鉴定管理。
    (八)负责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组织与国内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文物交流和展示活动。
    (九)规划、指导本市文物、博物馆系统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文物、博物馆系统开展文物科学研究和文物科学保护工作。
    (十)指导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物局设7个职能处室和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对外联络处)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办理历史遗留的查抄文物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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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文物保护处
    研究提出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组织文物普查工作;申报推荐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名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审核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考古发掘工作;审核文物建筑修缮工程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制订工程设计规范和质量标准;负责审批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和举办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博物馆处
    编制博物馆工作发展规划;负责本市博物馆注册、登记和博物馆馆藏文物的鉴定、登记工作;办理博物馆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等事项;组织协调博物馆间的文物展示与交流活动;负责珍贵文物复制生产管理工作。
    (五)文物市场管理处
    负责管理文物市场和文物经营活动;对旧货市场实施文物监管;管理文物出境鉴定工作;负责文物拣选工作;负责接收和管理检查没收的文物。
    (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本系统年度经费预算、年终财务决算;统筹管理文物事业费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专项修缮经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及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外汇额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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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组织宣传处(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布置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另核定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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