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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67号
  2. [发布日期] 1999-09-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全国节日放假期间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全国节日放假期间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节日放假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目前我国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国务院已修订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使全国法定节日放假时间由7天增加到10天。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做好全国节日放假期间的有关工作,确保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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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首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证首都人民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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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全国节日放假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目前我国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国务院对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了修订。《放假办法》修订后,“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从1天增加到3天;“十·一”国庆节放假从2天增加到3天,从而使全国法定节日放假时间由7天增加到10天。国务院的这一决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对公民休息权利的保障。为了妥善安排好节日放假期间人民群众的生活,同时确保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团结,保障改革、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铁路、交通、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好节日放假期间的正常、安全营运;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节日放假期间的正常供应;医疗卫生部门应当妥善安排节日放假期间的诊疗,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商业、金融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保证节日放假期间的营业,保证服务水平;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点的管理和服务部门要做好群众参观、游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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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接待工作;公安机关要维持好各类公共场所和相关道路交通的秩序,严防各类事件的发生。
    二、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等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运用多种形式引导人民群众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坚决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三、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工交部门要加强监督,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保障的监督检查。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的需要,节日放假期间需要坚持生产和工作的职工,各级领导要给予关心。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继续做好节日期间工作,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市贫困居民、农村五保户的生活,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
    五、国家机关和重要的事业单位要健全和加强节日放假期间值班制度,保证行政管理工作和各项事业的正常进行。
    严禁组织公费旅游,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六、公安、国家安全、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加强对社会团体等民间组织活动的管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节日放假期间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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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并做好群众的教育、宣传工作,确保节日放假期间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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