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简称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负责本市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核准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使用清真专用标志、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土葬、变更民族成份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民委(市宗教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负责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调查研究北京地区民族、宗教情况,研究制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三)依法保护本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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