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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8〕24号
  2. [发布日期] 1998-07-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8]12号),市劳动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提出了《关于做好本市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做好本市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局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为切实解决本市粮食系统人员膨胀、结构老化等问题,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现就粮食系统实施减员增效、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员分流的目标和重点

  本市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目标是:根据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实施情况,按照以销定产、以产定员的原则,以科学的定岗、定员标准为依据,调整人员结构,全面实行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实施分流安置和下岗再就业,逐步使本市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由6.1万人减少到 3万人。其中:粮食收储企业职工由2.8万人减少到1.4万人;粮食加工企业职工由1.5万人减少到8000人;粮食零售企业职工由1.8万人减少到8000人。减员分流工作的重点是:解决国有粮食主业的收储、加工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分流安置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负责制。

  分流安置是指国有粮食企业通过自主经营、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离岗休养等渠道,将富余人员从原岗位上分离出来,这部分职工不能统计到下岗职工里面。下岗职工是指因企业原因下岗,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工作的职工。

  二、分流安置的渠道和措施

  国有粮食企业要紧紧把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契机,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向粮食经营以外的行业分流人员。要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粮食企业要向粮油转化增值等相关产业延伸,向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发展,通过扩大为生产、生活服务的范围,推动富余职工的转岗、分流和再就业。分流安置的渠道和措施主要有:

  (一)有条件的区(县)粮食局,可以组织富余人员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富余人员提供更多的临时性就业机会。

  (二)积极挖掘内部潜力,拓宽就业渠道,利用闲置的场地,投入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兴办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直接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经济实体,安置从主业分流出来的富余人员。对于安置粮食主业富余职工达到职工总数60%以上的,可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结合小企业改组改制,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以资金、技术、劳动等多种形式组织起来,创办股份合作制等经济实体。

  (四)严格控制使用农民工,实现岗位置换。国有粮食企业除装卸工、上(下)料工及经批准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使用农民工;现已使用的,要采取措施于1999年底前清退,1998年底前,国有粮食企业70%的警消人员要使用本企业的富余人员。

  (五)国有粮食企业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富余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签订离岗休养协议书,可办理离岗休养手续。企业、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

  (六)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期内的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终止、解除劳动合商。国有粮食企业应加强劳动政策宣传,切实做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七)国有粮食企业3年内原则上不再招聘新职工,严格控制调入人员,除特殊技术人才外,未经批准,各企业不得招用职工。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不得硬性要求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新的人员。

  三、规范下岗行为,加强基础管理

  国有粮食企业要规范下岗行为,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制度,加强对下岗职工的总量控制。在安排职工下岗前要制定减员分流方案,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实施。企业全年安排下岗人数超过职工总数10%的,要报同级政府劳动部门核准,同时报市粮食局再就业领导小组备案。各区(县)粮食局要在区(县)委、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减员分流和安置工作,市粮食局直属企业要根据减员分流安置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企业。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加强基础管理。各国有粮食企业要根据市劳动局制定的下岗职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下岗职工基础管理台帐,做到下岗职工“一人一卡”。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掌握下岗职工在求职、再就业培训、生活等方面的状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及基本生活保障等再就业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

  对于国有粮食主业的收储、加工企业的下岗职工应坚持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的分流安置措施,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一)为了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市粮食局成立再就业指导中心,下岗职工超过30人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下岗人员较少的企业由劳资部门安排专人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的任务是: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同级财政负担三分之一、失业保险基金负担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一年后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其费用按50%递减。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占用再就业资金。再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劳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拨付的经费进行审计和监督。

  (二)为增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各国有粮食企业要针对职工思想,进行职业指导培训,引导他们转变择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意识。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组织免费的再就业培训,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再就业培训必须结合用人需求有目的地进行,重点突出技能培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下岗职工培训期满后,可按规定参加免费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有条件的下岗职工应主动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小企业创办者培训活动。

  (三)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个体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本市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型企业,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支持。

  (四)远郊区(县)粮食局要鼓励下岗职工到农村承包荒山、荒滩、荒沟、土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有条件的组建生产自救性质的再就业农场和实体,实现就近就业、本乡本土就业,具体办法按市劳动局、市政府农林办、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1998]5号)执行。

  (五)下岗职工自愿调离本系统或申请自谋职业的,企业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并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把人事档案关系转至调入单位或由本人寄存于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同时,企业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六)鼓励社会用人单位、国有粮食企业之间招聘、使用粮食系统内部下岗职工。依据《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招聘系统内下岗职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年龄及合同期限长短,按每招用一名男40岁以上,女35岁以上的下岗职工按4000元一6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助费。

  (七)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各粮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要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足额发放。市粮食系统企业参加三项保险后,系统内的839名离休干部的基本离休费用列入社会统筹支付。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确保减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属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协调,切实做好粮食企业的减员分流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为粮食企业的富余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等服务,促进粮食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

  市粮食局要成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直属企业再就业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各区(县)粮食局要在当地区(县)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再就业工作。

  各粮食企业要把减员分流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负全责,并制定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大力宣扬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和企业经营者摒弃“等、靠、要”的思想,教育他们积极投身到粮食企业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去,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稳定发展的大局。

  国有粮食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的领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紧抓机遇,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力争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新突破,保证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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