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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7〕47号
  2. [发布日期] 1997-08-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外广告和公益性宣传牌审批管理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期,本市城近郊区出现了一些未经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擅自设置的经营性广告牌和公益性宣传牌。这些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经营性广告牌和公益性宣传牌严重破坏了首都城市市容和城市景观,影响了交通安全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对此,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和公益性宣传牌的审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拟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和公益性宣传牌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公益性宣传牌,必须经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审批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和公益性宣传牌。

  二、凡未经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擅自设置的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公益性宣传牌,其设置单位要于1997年10月1日之前,报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听候处理。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环卫、园林、规划、公安交通、市政管理等部门要对本市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公益性宣传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擅自设立户外广告和公益性宣传牌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依法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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