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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8〕63号
  2. [发布日期] 1998-11-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6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冬季供暖是关系首都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按时、保质、安全地做好全市的冬季供暖工作。根据目前工作进展情况,特级是针对今年供暖费收缴率低于去年、拖欠面有所扩大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冬季供暖工作,保证广大居民冬季的正常生活,经市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健全落实冬季供暖工作责任制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市属机构要高度重视冬季供暖工作,按照“条块结合”原则,进一步完善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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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统、本单位供暖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供暖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主管此项工作的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检查、督促所属供暖单位按时、保质、安全供暖,保证和督促所属采暖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供暖费。对因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供暖工作和社会稳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收费力度,进一步做好供暖费收缴工作
    (一)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热价管理的通知》(京价(工)字[1997]第290号)规定收取和缴纳供暖费。
    (二)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北京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市政府[1994]第15号令),按期全额缴纳供暖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制定供暖收费标准。财政部门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期足额拨付供暖费。
    (三)对于个别企业和单位因经济效益差或破产、停产等原因暂无力支付供暖费影响冬季供暖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帮助借贷筹措解决。
    (四)下岗待业人员的供暖费由保留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负责缴纳。下岗再就业人员的供暖费由再就业单位负责缴纳。
    三、凡不具备冬季供暖条件的新建住宅,一律不得进住。
    四、各供暖单位要做好供暖前的各项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按时点火,达标运行;要优先使用低硫优质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烟尘排放量,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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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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