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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92号
  2. [发布日期] 1995-10-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北京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简称市规划局)。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市规划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

  应当加强的职能: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县(区)域规划、乡域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备案管理工作;对详细规划编制的组织和审查批报工作;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包括地下空间设施)的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建设工作;依法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应当弱化、取消和转移的职能:把远郊区县县属的具体建设项目和已经审定规划方案的远郊区县的居住区、开发区中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转移或者下放给远郊区县规划局;弱化对直属事业单位的计划管理,使其逐步实现自负盈亏。

  二、主要职责

  市规划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和城市测绘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勘察和测绘管理、地名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相关法规、规章呼审核、协调和修订工作。

  (二)根据北京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负责各类城市规划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规划审批工作。

  (三)负责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并负责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工作。

  (四)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规、技术规定,对建设项目(含城市雕塑)进行规划管理;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并提出或者确定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审查或者审定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本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行规划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检查和处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六)负责城市测绘管理工作;制订城市测绘发展的规划和计划;负责本市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七)负责本市的地名规划和管理工作;按照地名命名和使用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负责本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和审批工作;负责管理地名档案和编制地名录的工作。

  (八)负责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综合利用、信息服务工作。

  (九)领导各区、县规划局的业务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17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同时,设组织处、宣传处、工会、团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会务、对外联络、政策调研、信访、档案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

  (二)综合规划业务处

  负责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工作;受理建设项目的报审事项,并组织协调立项审查工作;协调管理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组织对规划审核成果的复审;核发各项规划管理证书;管理本机关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

  (三)规划技术处

  负责城市规划的备案管理工作和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的审查;组织研究制订有关城市规划、规划管理的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负责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管理规划业务档案。(四)规划法制处

  负责制订规划管理法制建设的规划、计划;组织研究起草、修订规划和规划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授权的法规解释;组织有关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参与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划法制宣传和法制培训工作;承办市规划局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受理城市规划建设方面越权审批案件的处理工作。

  (五)城区规划管理处

  负责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审查或者审定建设项目选址并提出规划要点;审查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审定或者编制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指导各城区规划局的规划管理业务工作。

  (六)近郊规划管理处

  负责近郊区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审查或者审定建设项目选址并提出规划要点;审查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审定或者编制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审查近郊区乡域规划方案;负责自备水源井的审批及监督水源防护工作;指导各近郊区规划局的规划管理业务工作。

  (七)远郊规划管理处(村镇规划管理处)

  负责远郊区县范围内建设用地、建筑及市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受理远郊区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事项;审查远郊区县的乡域规划方案;审查、报批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审查或者审定远郊区县工业区、开发区、住宅区规划条件和规划方案;审查或者审定在远郊区县的建设项目选址并提出规划要点;审批远郊区县市政建设工程;负责机要工程建设用地及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指导远郊区县规划局的规划管理业务工作。

  (八)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城近郊区市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受理城近郊区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事项;审查市政管线走向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参与协调市政管线建设工程;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及开发区选址的基础设施条件的前期研究工作;参与市政场(厂)、站的选址工作。

  (九)交通规划管理处

  负责城市道路红线规划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路口范围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城市交通、交通场站和改善交通路口方案;编制加油站等设施的规划方案。

  (十)规划监督检查处

  负责组织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未经批准自行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对规划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规划监督检查;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指导区、县规划局的规划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测绘管理处

  负责编制城市测绘发展的规划、计划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监督和应用工作;统一管理测量标志;协调地下管网竣工测量和航空摄影测量工作。

  (十二)地名管理处

  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方案;研究制订地名命名和使用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措施;负责组织有关地名的研究和地名书籍的编写以及编制地名录的工作;管理本市地名档案。

  (十三)行政财务处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行政后勤工作。

  (十四)人事处(教育处)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教育、技术职务评定及机构、编制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

  (十五)保卫处

  负责治安保卫、防火、安全和保密工作。

  (十六)监察审计处(纪律检查组)

  负责本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查处违纪案件。

  (十七)老干部管理处

  负责本机关的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八)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的党群工作。

  组织处、宣传处、工会、团委的职责,按有关规定核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3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专职党组副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60名。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30名转为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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