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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7〕1号
  2. [发布日期] 1997-01-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商委、市政府农林办、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商委、市政府农林办、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粮食和副食品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建立并实施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是促进生产、平抑物价、维护粮食和副食品流通秩序、稳定人民生活的重要经济调控手段。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本市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措施顺利实施。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为促进本市粮食和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保证市场供应,增强政府调控能力,防止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31号)以及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商字第45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并完善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粮食风险基金

  本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和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构成。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是市政府为维护粮食的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保证完成国家和市政府粮食储备任务,并在市场粮油价格发生波动时,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对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增加开支进行补贴而建立的专项资金。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是区、县政府为实施经济调控,负担粮食购销差价,保证市场供应的专项资金。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吞吐调节粮食供求,保持合理的粮油专项储备需支付、代垫的利息和费用;政府为平抑粮油市场价格,通过国有粮食企业抛售低于成本价粮油所发生的价差损失和费用;对国家合同定购粮食实行的价外补贴和保护价收购所发生的价差损失;对水库移民、边远山区目前享受吃返销粮政策的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开支给予的补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市财政和区、县财政预算。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每年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区、县财政局根据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核定,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粮食风险基金调度使用权属北京市人民政府。用于国家储备等项列支的粮食风险基金,由市粮食局申请,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据实拨付;需要调整补贴标准而增加粮食风险基金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商委、市政府农林办、市物价局、市粮食局等部门研究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对水库移民和边远山区农民吃粮困难的补助,由当地政府委托财政部门核实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并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下年滚动使用。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利息转增本金。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决算管理。风险基金的使用单位年终将基金使用情况向市及区、县财政局报告决算。经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复后,清算各类款项。

  二、关于副食品风险基金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市政府用于储备猪肉、牛羊肉、食糖、鲜蛋、蔬菜等副食品,稳定市场供应,保护生产,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政府专项储备猪肉、牛羊肉、食糖、鲜蛋、蔬菜等副食品发生的费用支出;政府为平抑副食品销售价格,通过国有商业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抛售副食品发生的价差损失和费用;在市场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时,通过市政府指定的收购部门以最低保护价收购生猪、鸡蛋副食品所发生的价差损失;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基金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储备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委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副食品风险基金每年列入市财政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将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拨付放在优先位置。当年结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全额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各区、县政府也应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预算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财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财政局    

  市政府农林办公室    

  市商业委员会    

  市粮食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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