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来内地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到北京投资,继续适用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程序规定。
二、本市各地区、各部门正在研究准备出台或已经公布实行的有关吸引香港中小投资者投资的优惠政策和管理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程序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出台或执行。
三、今后,本市各地区、各部门研究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政策和规定,必须报市政府审核。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来内地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前后,个别地区为吸引香港中小投资者投资,陆续研究、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香港居民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申办个体工商户或设立私营企业,其经营行业和方式享受内地居民同等待遇。这些内容与我国现行的利用外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也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正确处理内地与香港关系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6]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香港回归问题的情况通报>的通知》(中办发[1997]8号)精神不一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到内地投资,应继续适用现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程序规定。各地正在研究准备出台或已公布实行的有关吸引香港中小投资者投资的管理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程序规定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出台或执行。
二、今后各地在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时,均应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重大事项应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