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7〕17号
  2. [发布日期] 1997-04-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7]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几年来,北京市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机动车排出的废气使本市大气污染日益严重。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以利于本市大气环境的改善和城乡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禁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的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从1997年6月1日起,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加油站(含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的加油站)停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成品油批发销售单位不得向上述地区批发销售含铅汽油。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含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的加油站)停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成品油批发销售单位不得向本市批发销售含铅汽油。

  二、禁止销售含铅汽油的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计委、市商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依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本市无铅汽油供应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商委及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实行统一的计划、配置管理。市计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销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销售含铅汽油的单位或销售的汽油不符合无铅汽油标准的单位,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