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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114号
  2. [发布日期] 1995-12-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发展北京市社区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发展北京市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发展北京市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市政府:

  社区服务业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区成员多种需求,依托街道(镇)和居委会,发动社区力量开展的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由社区福利服务、便民利民服务、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组成,是首都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本市社区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14个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本市社区服务业的任务和目标。社区服务业的基本任务是,遵循“为国家分忧,为百姓解愁”的宗旨,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及各类民政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与社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开展双向服务,逐步实现社区内居民老有所养、幼有所托、孤有所抚、残有所助、贫有所济、难有所帮。本市社区服务业发展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共同参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标准有别、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服务效益较好、具有首都特色的社会化服务网络。二、统筹规划社区服务业。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社区服务业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的规定,落实新建、改建居住区社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旧区改造中被拆迁的服务设施,按照拆一还一原则予以补偿,其规模和面积不得小于原有标准。在新区建设中购买和租赁专门用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区福利服务的房屋,按照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93)京建开字第653号《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项目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

  三、大力扶持社区服务业。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按照有关政策在经费上继续给予支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对社区服务单位的经营范围给予适当照顾;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对社区服务业给予税收扶持;各金融机构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社区服务单位所需资金,按照信贷原则尽量给予支持。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红十字会要重视、支持社区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康复事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和健康促进活动。物价部门要本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区别社区服务的不同对象和项目,建立起标准有别的社区服务价格体系,对老弱病残的服务价格实行优惠。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多方筹集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要增加对社区服务的投入;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要增加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要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引进国外资金用于发展社区服务;经批准设立社区服务发展基金。同时,鼓励和吸引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支持和兴办本市社区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建立以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充满活力的社区服务运行机制。按照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的社区服务单位实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根据居民需求,确定服务和经营项目。吸收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和待业人员参与社区服务。区(县)、街道(镇)兴办的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责是承担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的管理、指导工作;开展各类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组织社区群众和单位开展包户服务和志愿服务;创办服务实体,为社区服务积累发展资金。社区服务中心可适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六、加强社区服务业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对社区服务单位和网点要进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社区服务单位和网点,核发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证书》。凡领取《社区服务证书》的单位和网点,享受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政策。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违背社区服务性质、方向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吊销其《社区服务证书》,并提请主管部门吊销其执照,有关部门要收回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享受的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政府有关部门的投资或无偿交付使用的设施建设资,并将其纳入社区服务发展基金。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兴办的社区服务要予以支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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