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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4〕9号
  2. [发布日期] 1994-02-0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残疾人实行若干照顾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和《北京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怀,帮助残疾人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为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现将《关于对残疾人实行若干照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1994年2月2日关于对残疾人实行若干照顾的意见

  一、对具备经营能力的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适当放宽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简化办照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收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开办单位要对残疾人减收设施租赁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对残疾人在规定范围内设售货摊点优先批准;税务机关对残疾人个人的营业收入和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农村户口的,免除一切社会负担;属城镇户口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救济和补助。积极扶持、帮助残疾人贫困户(重点在农村)脱贫致富。

  三、对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残疾人特困户的子女就学,教育部门要减免杂费。残疾人的外埠子女,符合在京借读条件的,免收借读费。

  四、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残疾人。

  五、对残疾人进站(场)、上车、登机,铁路、公交、民航等单位要提供优先服务,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和地铁;自行车存放处应准许残疾人存放专用车并按存放自行车标准收费。

  六、对盲人订阅盲文杂志,补助50%的盲文杂志费(凭盲文杂志订阅收据,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报销,无工作单位的由区、县残联报销)。

  七、残疾人看电影和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可优先购票,其中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聋哑人在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第四个星期日)、盲人在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票价减半。

  八、残疾人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游览公园,免收门票,平日(不含游园活动)购半票,其中紫竹院、陶然亭、双秀园、地坛、月坛、龙潭湖、团结湖、宣武艺园公园免收门票(以上不含园中园)。双下肢残疾人可携带手摇或手推轮椅车入园。市级主要公园配备一定数量的手推轮椅车供残疾人租用。

  九、收费公共厕所对残疾人免费。

  十、残疾人就医,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十一、对残疾儿童父母享受的婴幼儿补贴,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双方各增加5元。

  十二、残联和居委会要共同组织粮油、副食、煤炭、液化气、修理和房管等部门对管界内的重残户实行上门服务,为其生活提供方便。

  十三、企事业单位关、停、并、转或精简机构,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要妥善做好残疾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四、市残联根据国家对残疾人的统一评定标准,为本市残疾人制发《残疾人证》,残疾人凭此证享受上述各项照顾。

  十五、上述意见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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