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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8〕65号
  2. [发布日期] 1998-11-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派遣 人员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 来华事项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6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派遣
人员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
来华事项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派遣人员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派遣人员临时出国(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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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的审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以及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国外办字[1997]12号)和《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派遣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的审批办法》(国外办字[1998]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境)有效任务的审批
    (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国有股本逾50%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适当数量的经常出国(境)人员,经市因公出国归口审批部门批准后,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境)审批办法。上述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再次出国时,根据多次有效任务批件和经企业外事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多次出国任务批准表及有关材料,向市政府外办申办护照签证手续。派遣其他人员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由企业直接报市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二)申报企业要根据业务需要认真做好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市因公出国归口审批部门根据申报企业的经营情况、出口创汇额度、前往国家(地区)及往年业务人员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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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情况,审批该企业的一年内多次出国(境)有效任务,同时抄送市政府外办。
    (三)市政府外办、市外经贸委负责指导和检查申报企业使用多次有效批件办理出国(境)开展业务的工作。申报企业每半年向市外经贸委、市政府外办报告其使用多次有效任务批件办理出国(境)的批次、人次及其他有关事项。市政府外办对不符合规定的多次有效任务批件或再次出国任务批准表,不予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二、关于企业出国审批权的申报和管理
    企业出国审批权是指企业在其业务范围内,自行审批本企
业、直属单位或本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人员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的权限。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政府按规定条件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享有一定的派遣人员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
    1.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年出口创汇额逾1000万美元的国有
工业企业及国有股本逾50%的股份制工业企业。
    2.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连续两年年出口创汇额逾1亿美元、具有相当规模的国有外贸、商业、物资企业集团公司。
    3.取得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5年以上、连续2年年营业额逾5000万美元,取得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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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5年以上、连续2年年外派的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的劳务人员逾500名、营业额逾2000万美元的国有外经企业。
    4.自产产品连续2年年出口创汇额逾1000万美元或非自产产品连续2年年出口创汇额逾500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连续2年年营业额逾5000万美元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二)邀请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卸任外国政要来华,企业人员因公赴港或企业正、副职领导临时出国(境)及其他不属于自行审批范围的出国(境)或来华等事项,报市因公出国归口审批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三)被授予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授权企业)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通知签证事宜,由该企业通过市政府外办向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四)被授权企业如被授权后连续3年达不到规定的年出口
创汇或营业额标准,则暂停行使授予的审批权。市外经贸委要协同市政府外办代市政府按年度审核被授权企业的出口创汇和营业额情况。被授权企业如因破产或兼并等原因导致企业产权变更,其审批权即行废止。
    (五)市政府外办负责指导被授权企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工作的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培训外事干部,加强工作交流,检查被授权企业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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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授权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华的政策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健全审批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被授权企业每半年向市政府外办报告一次出国审批管理工作情况。
    (七)对违反规定的被授权企业,市政府外办暂停或停止为其人员颁发护照,停止其签证通知权。对弄虚作假、进行权钱交易、滥用审批权的,停止或取消其审批权,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三、关于因公赴香港任务的审批
    (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密切业务往来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3名以内的经贸人员经市政府外办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在批准后的一年内,需再次赴港的,由企业自行审批,不计入临时赴港年度控制指标。派遣其他人员临时赴港,由企业直接报市政府外办按现行有关规定审批。
    (二)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其他企
业,其人员临时赴香港,由企业直接报市政府外办按现行有关规定审批。企业副职(含)以上人员赴港,由其上级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
    四、其它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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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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