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缓解北京城市交通拥挤状况,加快城市道路建设,市政府决定,西北三环道路改造工程(由三元桥沿北三环经西三环至六里桥,全长21.5公里)、长安街过街设施工程(公主坟向东至大北窑,其间共建40条过街设施)和阜石路工程列入今年道路重点建设项目,并成立北京西北三环改造工程总指挥部(名单附后),负责指挥上述道路工程的建设。
为保证这三项道路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加速工程进度,现将有关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征地范围内(包括原有国有土地和新征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项工作,均应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原自有房屋居住过宽的,补偿时,首先主要按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互相结算结构差价;其中,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按商品房价格结算。第二,对坚持作价补偿并按原居住面积安置的住房过宽户,由区政府按市房改政策办理,同时加强管理,禁止非法转让、买卖公房使用权。第三,对自愿少要安置房屋的,可按不同地段条件,每少要1间给予1万元至1.5万元的奖励。
(二)拆迁为群众生活配套的商业、服务业用房和其它公益事业的房屋,确需就近新建的,由当地区政府统一安排。
二、迁建未征用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自有住宅房屋,参照《细则》的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可以组织原拆原建,也可以按村镇统一规划建房区。产权调换后,互相结算结构差价。
三、上述三项重点道路工程任务紧迫,拆迁工作应简化程序,可采取边拆边办、边办边审、边审边补的原则进行。
(一)居民房屋拆迁,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房屋拆迁,统一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单位非住宅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经济损失。需按《细则》规定付给补助费的,由工程总指挥部提出意见,报市主管部门审批。被拆迁单位必须按所在区拆迁指挥部限定的时间搬迁完毕。
(三)拆迁过程中,补助费、补偿费、奖励费等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京政发[1991]56号)执行。
四、被拆迁单位征地迁建或在原地退建、加层建设以及被拆迁居民的安置用房建设,是三项重点道路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应缴的各种税费,一律按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已基本确定的工程征地和单位搬迁征地,在做好开工建设前期工作的同时,抓紧办理征地手续。各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因占地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生产、生活问题。
六、因拆迁需挪移树木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杆线、管线,一律由其管理单位按工程总指挥部规定的时间拆除或挪移。所需费用由工程总指挥部审查并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树木只补偿运输费和移植费。
七、三项重点道路工程建设投资,由市计委直接拨款给工程总指挥部,由工程总指挥部综合平衡,统一掌握调拨。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区政府要组成强有力的拆迁指挥部,组织实施本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协同,密切配合。各被拆迁单位要从全市规划建设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支持重点道路工程建设,共同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任务,为首都的城市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1994年2月2日
北京市西北三环改造工程总指挥部
组成人员名单
顾 问:黄纪诚 市政府顾问
总 指 挥:谢志强 市建委副主任
副 指 挥:崔凤霞 市规划委副主任
关淑玉 市计委副主任
李逢敏 市市政管委副主任
刘芳荣 市市政管委委员
张连生 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经理
赵廷印 东城区副区长
杨胜博 西城区副区长
李建同 朝阳区副区长
许树迎 海淀区副区长
杨宗奎 丰台区副区长
陈文占 石景山区副区长
总工程师: 徐继林 市市政管委总工程师
范励修 市政设计院总工程师
白崇智 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总工程师
成 员: 李光荣 市环卫局局长
王镇远 市规划局副局长
谢国平 市供电局副局长
刘长乐 市园林局总工程师
董会义 市电信局副局长
武利亚 市公用局副局长
梁国柱 市土地局副局长
蔡季良 市水利局副局长
姜凤歧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希光弟 市公交总公司副总经理
全永燊 市规划院副院长
冯振九 北京铁路局副局长
陈 震 市政设计院副院长
张 敏 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副经理
郭国俊 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
白效忍 铁道部隧道工程局副局长
谢量赢 铁道部16工程局副局长
邢玉海 市规划委规划处处长
付景镇 市市政管委交邮处处长
冀 岩 市建委市政处副处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翼岩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