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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6〕20号
  2. [发布日期] 1996-04-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农林办关于密云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中有关政策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6]20号

郊区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市属各有关机构:

  市政府农林办《关于密云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中有关政策的请示》已经第7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密云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中有关政策的请示

市政府:

  密云水库周边地区的移民工作,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密云县、顺义县、通县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首批3个试点移民村的搬迁任务已基本完成。为巩固移民搬迁成果,妥善解决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稳定移民情绪,保证移民工作顺利进行,现就移民安置工作中有关政策请示如下:

  一、切实解决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

  密云水库周边地区移民搬迁到顺义县、通县后,生产方式、生活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移民接收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置工作中,应本着移民就业安置以农业为主的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好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

  (一)适当分配给移民口粮田和菜田。为保证移民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移民接收村土地无论实行何种经营方式,均要克服困难,分配给移民口粮田和菜田。没有实行大农业生产的移民接收村,要按照当地村民的标准,分配给移民口粮田和菜田,由其自行耕种,并参加移民接收村实行的农业生产“六统一”(统一机耕、统一播种、统一浇水、统一施肥、统一收割、统一分配)。在已实行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农场化生产)、当地村民没有分配口粮田的接收村,也应适当分配给移民日粮田和菜田,以照顾移民多年形成的耕种习惯,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分配标准原则按每个移民分配口粮田0.5亩,菜田0.1亩执行。对所分土地,允许移民在3年内自行耕种,所在村要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待条件具备后,再纳入大农业生产经营范围。

  (二)继续享受市财政给予的生活补贴。鉴于移民搬迁后,生活安定和就业安置尚需有个过程,因此,已搬迁移民在3年内继续享受市财政发放的密云水库周边地区群众每人每月47.8元的生活补助费(由顺义县、通县负责发放)和粮价补贴(由密云县商顺义县、通县予以发放)。

  (三)原为密云水库周边地区特困户、常困户和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的移民户,搬迁后继续享受原生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按接收地标准执行。

  (四)妥善解决移民搬迁后其子女就近入学所需教育经费。移民搬迁当年所需教育经费由市教委追补拨付。今后,按义务教育地方负责的原则,由移民接收县自行解决。

  二、统筹安排移民居所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密云水库周边地区移民搬迁后,其新居条件大多比原居住条件有所改善,但也存在部分接收村移民新建房屋与道路、排水设施不配套等问题。有关移民接收县在建设移民住房的同时,一定要统筹安排移民新居所在地的水、电、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移民接收县自筹解决,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由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计划,报请市有关部门统一安排解决。

  三、适当放宽对已搬迁移民“农转居”的年龄限制

  根据《北京市密云水库周边地区移民搬迁安置细则》规定,对已搬迁到顺义县、通县的移民,2年内每户安排1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简称“农转居”)。在不突破总额指标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已就业人员“农转居”的年龄限制,具体条件由市公安局商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四、加强对移民搬迁安置的动员和思想政治工作,适当进行就地安置

  密云水库周边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要继续坚持“整建制迁出”的原则,密云县和市有关部门要作好对移民搬迁的动员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移民识大体、顾大局,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搬迁。对经反复动员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后仍坚持不搬迁的移民户,由密云县予以安置,但必须搬出水库高程155米以下的周边地区,在水库高程157.5米以上地区进行安置。其移民安置费标准不便,由密云县掌握使用,移民住房采取原拆原建、国家适当补助(与本县险村险户移民标准相同)的办法建设。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建议批转有关区、县和有关部门执行。

  市政府农林办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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