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7]23号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特殊教育事业“九五”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
北京市特殊教育事业“九五”发展规划
“八五”期间,本市认真实施《北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1990-1995)》,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使这一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制订《北京市特殊教育事业“九五”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1996年全国特殊教育专题会议和1996年北京市第一次残疾人事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巩固、发展、完善、提高”的方针,巩固残疾儿童、少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积极、稳妥发展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使北京市的特殊教育事业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00年,城镇地区80%以上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幼儿要接受2至3年的学前教育;农村地区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也要有较大发展。
--到2000年,全市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达到与其他儿童、少年同等水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7%以上。
--“九五”期间,有条件的区(县)培智中心学校要对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的轻度智力残疾学生增加1至2年的职业技术培训;视力、听力言语残疾学生经过九年义务教育后,80%以上要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或普通高中教育。
--“九五”期间,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格局。普遍推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在残疾儿童、少年相对集中的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1998年底以前,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要新建或改建成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到2000年,从事特殊教育的所有小学教师和95%以上的中学教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其中,50%以上的小学教师达到大学专科学历,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师要接受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理论和技术的培训;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学仪器设备全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其中40%的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达到国家规定规范化学校要求;办好3至5所高标准、高质量、具有特色的特殊教育示范学校。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1.积极发展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和普通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应招收学龄前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根据需要开设学龄前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开设学前班;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训练机构;与家庭结合,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
2.大力巩固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远郊区县要继续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使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在现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在巩固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解决好随班就读的智力残疾学生完成普通小学教育年限后的出路问题。其中,对轻度智力残疾小学毕业生要继续开展普通初中随班就读;对继续在普通初中学习有困难的,区(县)培智中心学校或区(县)特殊教育中心、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要对他们进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后几年的初级职业技术教育。
3.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积极稳妥地发展残疾人普通高中班。要将盲、聋学校的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班纳入普通职业教育体系,并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4.积极稳妥地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要选择有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试办视力、听力言语和肢体残疾人的高等特殊教育班。对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应按有关规定准予进入普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习。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使可以就业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残疾人参加电大、业大、函授等形式的中等或高等教育学习。
(二)千方百计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九五”期间,全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坚持巩固与提高相结合,以提高为重点的原则,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全市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要逐步达到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在贯彻国家教委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的学习需要,进一步开展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的探索与实践;在切实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技教育和身心补偿教育的同时,将加强劳动技能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作为重点,并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要继续进行对中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综合残疾儿童的教育训练实验及扩大推广工作;广泛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实验研究;推行盲和低视力、聋和重听、轻度弱智和中度弱智生的分类教学。
(三)加强学校和教师队伍建设。
1.在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实行特殊教育师资任职资格制度。各教育行政部门应选派思想作风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和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学生原则上应分配到特殊教育学校(班)任教。对调配到特殊教育学校(班)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及应届普通师范学校毕业生,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加强对从事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水平和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能力。重视优秀教师的培养,特别是要重视中、青年优秀教师的培养。不断提高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的待遇及社会地位。
2.将北京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开办的特殊教育专业中等师范班纳入全市中等师范“三加二”(中师毕业以后进行大专学历的培养,取得大专文凭)体系;在首都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开办在职教师的特殊教育专业大专班;将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学历层次纳入“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工程”。
3.进一步加强北京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的建设,充实该中心的培训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充实特殊教育专业教学设备,使其在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培训以及教研、科研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4.为适应随班就读工作的需要,在普通中等师范学校设特殊教育专业的选修课程。
(四)增加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1.各区、县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事业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按“三个增长”的原则(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以及新开征用于教育的税费中,应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2.在修订各类学校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学生助学金办法时,要对特殊教育学校(班)加大政策倾斜,在现行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基础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3.采取综合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北京市盲人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4.“九五”期间,市政府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补助经费随着事业的发展逐年要有所增加;各区、县政府也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
5.市、区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应从募捐的资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于特殊教育;鼓励社会各界资助特殊教育事业。
(五)深入开展特殊教育教研、科研工作。
1.全市要形成以北京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为龙头,以市学科中心为骨干,以区、县教研室或特殊教育学校为依托的特殊教育教研体系。为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的科研工作,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应有专业研究人员研究特殊教育,各区、县也应有专门负责特殊教育的科研人员;要充分发挥北京市特殊教育研究会的作用,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科学研究;充分利用在京科研院、所的优势,主动争取专家、学者的指导。
2.“九五”期间,推进特殊教育的改革,提高特殊教育质量,重点要抓好: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分类教学;对残疾学生进行健康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开展缺陷补偿工作;开展“全纳性教育”实验研究;逐步加强专用教学设备和现代化教学设备的配备和应用。
3.特殊教育学校在做好本校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在本区、县或划定范围内的教研、科研、师资短期培训的骨干示范作用,并对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以及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进行业务指导和咨询。
(六)坚持依法治教,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制度。
制订《北京市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办法》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规章。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在执法检查中,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等纳入督导检查的内容。对于在特殊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单位,给予表扬、奖励。
(七)理顺关系,加强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从本区、县实际出发,切实将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将残疾儿童、少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高标准基础教育工程”和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研究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主动向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报告特殊教育工作情况,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了加强对全市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统筹,在不增设机构和编制数额的前提下,在市教委内设立特殊教育办公室。
市教育委员会
市计划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19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