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4]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民政局《关于进行居(家)委会换届选举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1994年6月20日
(发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行居(家)委会换届选举的请示
市政府:
本市居(家)委会自1991年上半年改选以来,已满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关于“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的规定,拟于1994年第三季度在全市进行居(家)委会换届选举。具体意见如下:
一、选举工作要依照《居委会组织法》,在区、县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居委会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本居委会的选举工作。
居委会正、副主任及委员,由本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经选举2至3名代表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等单位宿舍区家属委员会和居委会的改选工作同时进行。
基层妇代会同时改选。妇代会主任与居委会成员可互相兼职,并享受同样待遇(具体工作由市妇联安排)。
二、居(家)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居委会成员人数,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每个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主任、副主任、委员可兼任下属工作委员会主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委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三、居(家)委会的正、副主任及委员,应由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较好、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并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的人员担任。积极推选一批离退休人员到居(家)委会工作,注意保留长期从事居委会工作的骨干,骨干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结合换届选举适当调整居(家)委会的规模。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城近郊区一般100至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亦可有所增加或减少。远郊区、县可根据居民居住的自然状况划定。居委会应划分若干居民小组,一般以15至50户或以楼门、院为一个居民小组。
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五、加强对居(家)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区、县长任组长。各区、县主管居委会工作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具体组织好选举工作;家属委员会所在单位要派得力干部组织好这项工作。
六、有组织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和北京市的《实施办法》的活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培养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使广大居民群众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为换届选举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七、要做好新当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培训工作,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做好居(家)委会工作的信心。同时,要切实做好退下来或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
八、选举工作从7月初开始,8月上旬全部完成。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总结,及时组织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依法按程序选举、居委会干部整体素质提高、居委会和下属工作委员会组织健全等情况。检查由各区、县自行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全部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于8月底前将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及有关部门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199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