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7〕52号
  2. [发布日期] 1997-09-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7]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是加强人民币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违法行为,维护人民币正常流通和信誉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予以重视,并切实贯彻落实。

  二、本市范围内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依法对本市邮币卡市场进行清理、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