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京政办发[1994]72号,以下简称《细则》)发布以来,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对传达政令、执行决策、保证政府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从全市总体上看,公文处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于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主动负责研究处理不够,少数部门甚至对应办理的事项推诿、拖拉,以致贻误工作;一些单位对属于市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不报送主管部门,而是直接报送市政府;对涉及市政府若干工作部门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就直接报送市政府;一些部门对市政府批交研提意见或者代拟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答复询问的文稿,不按时限要求返回,也不说明原因;一些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报送文件不认真执行公文处理规定,错用文种,请示一文多事、多头报送,文件格式不规范;一些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请示事项或者要求市政府发文,不按正常程序报送,而是直送领导同志;个别部门的办公室对本部门制发的文件审核、把关不严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使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提高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程度,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办文程序、办文规则和办文时限
(一)坚持公文处理工作由行政机关文秘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处理公文的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的来文,以及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制发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不要向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报送文件(含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的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直接报送的除外);市政府领导同志办公室收到此类文件或请柬后,应当转送市政府办公厅,由秘书处和值班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领导同志阅批完毕的文件,由领导同志办公室退回文秘部门,不要横传。市政府工作部门请求或者代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秘部门审核并提出是否发文的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管理机构的职责,统一负责本机关制发公文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或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文件,凡文内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地区或部门的,主办区县或部门应当事先与有关方面协商、会签,然后再报。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的不符合《办法》及《细则》规定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直接退回报道单位。
(二)严格办文时限,提高办文效率。文秘部门对送请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需事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征求意见并提出拟办建议;对急件、特急件应当随到随办;对应当审核制发的公文,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及部门多、需要协调的综合性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市政府批交研提意见或者代拟文稿的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各单位要定期对承办的公文进行清理检查,防止压误、拖延、漏办现象发生。
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负责处理本机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按照本市机构改革确定的部门职责,凡是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审批、处理的事项,有关文件应当直接报送有关部门,不要直接报送市政府或者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列事项的文件,应当直接报送市政府主管部门:
(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重要物资的调配安排,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等事项,应当报送市计委;关于缴纳土地有偿使用出让金的事项,应当报送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大中型商业网点建设、重点商业设施改造事项,应当报送市计委,抄送市商委、市建委;关于大中型旅游设施(含星级饭店)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分别报送市旅游局、市计委;关于利用外资事项,应当分别报送市计委、市对外经贸委。
(二)关于工业企业能源供应、交通战备、铁路运输、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质量管理、污染防治、安全生产,工业系统外经外贸以及市属单位电力增容、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经济结构调整等事项,应当报送市经委。
(三)关于企业改制、股份合作制的实施、股份有限公司和职工持股会的设立、股份调整等事项,应当报送市体改委。
关于股票发行、公司上市等事项,应当报送市体改委、市证监会。
(四)关于预算内财政经费、财政补贴的分配、调整、审拨,临时出国(境)人员用汇审批,机关汽车定编,专控商品指标审批等事项,应当报送市财政局。
(五)关于物价管理、价格调整、经营性服务收费和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等事项,应当报送市物价局;关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立项应当报送市财政局,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报送市物价局。
(六)关于重要商品供应事项,应当报送市商委;关于商业网点规划事项,应当报送市商委、市计委;关于核减征购粮指标等事项,应当报送市商委、市政府农林办和市粮食局。
(七)关于缴纳菜田基金事项,应当报送市政府农林办。
(八)关于工商企业(含公司)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新开办市场的登记管理等事项,应当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须先报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除外)。
(九)关于纳税事项,应当按税种征收范围分别报送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
(十)关于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事项,应当报送市规划局;关于重大建设工程、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央在京勘察设计单位和外埠勘察设计单位进京注册等事项,应当报送市规划委。
(十一)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勘察、测绘和城市建设档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规划监督,地名命名、更名等事项,应当报送市规划局。
(十二)关于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事项,关于城市自来水、自备井水、燃气、热力用量审批事项以及户外广告设置等事项,应当报送市市政管委。
(十三)关于重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占用城市绿地和伐移城市树木,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居住区绿化建设费和公共绿地建设费等事项,应当报送市园林局。
(十四)关于城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央在京建设项目的审批以及外埠建筑企业进京承包工程等事项,应当报送市建委。
(十五)关于土地征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土地争议、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界定等事项,应当报送市房地局。
(十六)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贸易、技术设备引进、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海外投资等事项,应当报送市对外经贸委。
(十七)关于邀请市领导参加涉外交往活动事项,应当报送市政府外办;因公派遣出国(境)、邀请外国人来华事项;应当按其业务分工分别报送市政府外办、市对外经贸委、市科委。
(十八)关于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物资事项,应当报送市政府侨办;关于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涉台活动、会见台湾人士,组团访台及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物资事项,应当报送市政府台办。
(十九)关于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撤并、更名、增挂牌子、调整隶属关系、规格和人员编制,以及事业单位登记注册等事项,应当报送市编办。
(二十)关于人事、国家公务员管理,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进行奖励、表彰等事项,应当报送市人事局;关于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招干、招工、培训等事项,应当按其业务分工分别报送市劳动局、市人事局。
(二十一)关于行政区划建制的设立、撤销、调整、变更,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分,优抚安置和烈士褒扬,救灾和社会救济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等事项,应当报送市民政局。
(二十二)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党校除外)申请改建校舍、增拨办学经费,非全民所有制学校的申办等事项,应当报送市教委;关于各级各类学校(非全民所有制学校除外)的设立、撤并、更名等事项应当分别报送市教委、市编办。
(二十三)关于代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市政府名义制定、修订、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等事项,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十四)其他应当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
办理上述事项,超出市政府主管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或者意见分歧,需要市政府决定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严格控制文件制发数量,大力精简文件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的公务文书,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公务的重要工具。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有的放矢,注重效用。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一)领导同志讲话;
(二)无实质性内容的;
(三)已有明确规定,只是重申的;
(四)拟公开见报的;
(五)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规章;
(六)有关职能部门行文可以解决的;
(七)本市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市政府领导人除外)的调整;
(八)各有关职能部门未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意见不一致的;
(九)国务院工作部门对口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布置工作的;
(十)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已全文登报并注明不另行文的,或者市政府领导同志已开会传达部署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行文的。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