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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7〕12号
  2. [发布日期] 1997-04-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行居(家)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7]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进行居(家)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进行居(家)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

  本市本届居(家)委会是1994年选举产生的。全市现有居(家)委会5265个,其中居委会3386个,居委会成员23962人,正副主任14875人,委员(指享受生活补贴的)9087人;居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小组长、积极分子共计115019人。三年来,全市居(家)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首都特点,在加强班子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便民利民生活服务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与作用,为首都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贡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第八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本届居委会任期已满,全市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拟于1997年4月至 5月在全市进行。为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居民委员会的设立

  (一)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城近郊区一般在100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不足100户或者超过700户的范围内设立。远郊区、县可根据居民居住的自然状况划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一般每15户至5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或以居住户数相当的住宅楼、门栋、居民院为一个居民小组。

  (二)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爱国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青少年教育6个工作委员会。

  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组成

  (一)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每个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可兼任下属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

  (二)居委会的正、副主任及委员,应由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办事认真、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的人员担任。应积极推选一批离退休人员到居委会工作,特别是要根据京发[1996]14号文件精神,从下岗职工中选聘一些素质较高、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居委会干部队伍。

  三、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要依照《居委会组织法》进行

  (一)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居民委员会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本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二)居民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名至3名代表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三)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由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联合提名。

  (四)候选人一般应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票按市民政局规定的式样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宿舍区的家属委员会的改造工作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期进行。

  (六)城镇基层妇女代表会组成人员的改选工作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时进行。妇女代表会主任与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互相兼任职,并享受同等待遇。

  四、时间安排

  换届选举工作从4月份开始,5月20日前结束,5月底,完成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

  五、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

       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是全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委会组织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更好地发挥居(家)委会的职能与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办事,严密组织,圆满完成这次换届选举任务。

  (一)加强对居(家)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机构,主管区、县长为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各区、县主管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具体组织好换届选举工作;家属委员会所在单位要派得力干部组织好改选工作。

  (二)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和本市的《实施办法》,使广大居民群众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培养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增强居民的民主与法制观念,为换届选举工作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要做好新当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培训工作,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做好居(家)委会工作的信心;同时要做好退下来或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通过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换届选举工作和新一届居(家)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组织检查验收,搞好总结。主要内容:一是《居委会组织法》的宣传贯彻情况;二是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否依法按民主选举程序进行;三是居民委员会干部整体素质提高情况;四是居民委员会和下属各工作委员会组织是否健全。验收方法由各区、县自定,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全部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将验收情况和总结于5月底前报市民政局。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19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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