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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8〕64号
  2. [发布日期] 1998-11-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计委、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关于贯彻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 和乱办金融业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计委、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关于贯彻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
和乱办金融业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已经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京政办发[1998]44号转发)。
    现将经市政府同意的市计委、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贯彻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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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加强对全市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以下简称金融“三乱”)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刘淇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熊大新、市计委副主任郭浚清、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刘春明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有市体改委、市政府农林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证监会、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分管领导同志。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本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做好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实事求是地填报自查自纠调查表;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对在整顿金融“三乱”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按要求将自查自纠调查表等有关材料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报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由其汇总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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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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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
和乱办金融业务工作的意见

(市计委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以下简称金融“三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范围、原则、要求以及领导协调和工作分工
    (一)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范围: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的整顿范围,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整顿工作重点是非法集资活动以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
    (二)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依法进行;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处理。
    (三)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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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组织,审慎处理,在查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积极稳妥地做好整顿工作,妥善解决各种债务清偿问题,切实保障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顺利进行,同时确保首都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
    (四)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领导协调: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具体分工:市计委负责整顿工作的日常联系、协调,会同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起草有关文件材料;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参与整顿工作的协调,负责起草有关业务文件材料和整顿工作资料汇总等工作;市体改委负责整顿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变相募集股份的集资活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企业涉及金融业务经营范围的清查工作;市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企业的整顿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经委、市科委、市建委、市对外经贸委、市政府农林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本区县、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和具体整顿工作;市政法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整顿金融“三乱”工作过程中的有关执法工作。
    二、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1998年11月至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对金融“三乱”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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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1999年1月至3月31日,主要任务是清偿债务、保证稳定。由涉及金融“三乱”的机构,制订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理方案,报有关区、县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方案报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大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理方案经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方案执行过程中,由市计委、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等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阶段:1999年4月至6月30日,主要任务是检查验收、总结工作。涉及金融“三乱”的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于1999年5月15日前将本区县、本部门整顿工作的情况报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1999年5月16日至5月31日,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市检查验收工作,并进行整理汇总,然后起草本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情况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报送国务院;1999年6月,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迎接国家检查验收。
    三、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相关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另行制定清理整顿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整顿金融“三乱”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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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本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基本情况同时进行初步调查,为下一步清理整顿工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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