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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8〕29号
  2. [发布日期] 1998-07-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8]1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提出了《关于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为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尽快实现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要求和目标

  (一)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实现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贯彻有利于提高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减少财政补贴,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的原则,以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合理供应,支持粮食生产和有序流通。

  (二)“收多少粮食,给多少贷款;销多少粮食,还多少贷款”,是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基本要求。本市各级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要切实加强信贷管理,强化信贷监督,改进信贷服务,按照收购贷款与企业库存值挂钩的原则,该发放的贷款适时、足额发放,该收回的贷款本息及时、足额收回。

  (三)粮食收购资金实现封闭运行的主要目标是: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资金运用合理,财政补贴到位及时,农发行贷款效益明显提高。

  二、专户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粮食收购资金包括:一是农发行发放的用于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调销、进口、储备粮(油)的贷款;二是企业实现的粮(油)销售回笼资金(包括盘活的不合理资金占用);三是财政拨给粮食收储企业的各项政策性补贴款项等。

  (二)粮食收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开立专门帐户核算收购资金。收购资金只能用于各项政策性粮(油)业务,不得与非政策性资金混用,不得用于非政策性经营。

  为全面反映、监督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粮食收储企业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同时,要设立两个专用存款帐户,即收购资金存款帐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帐户。

  (三)粮食收储企业基本存款帐户必须开在农发行营业机构。距农发行营业机构较远、交通不便的粮食收储企业,在征得农发行同意并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就近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帐户。在收购旺季,经批准可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一个收购资金存款帐户,用于开支从基本存款帐户转入的收购资金。收购旺季结束后,该帐户存款余额要立即全额划回基本存款帐户。

  农发行要对粮食收储企业一般存款帐户核定存款限额。超过限额部分的存款要及时划入在农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内。要对企业一般存款帐户的各项收入与支出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凡企业第一次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由此产生的问题,由企业负责。

  (四)农发行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现金使用情况及库存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粮食企业对超过核定限额的库存现金,要及时送存开户金融机构。严禁违反规定坐支现金。

  (五)农发行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开户及帐户使用情况的检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查处。

  三、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具体规定

  (一)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基本要求是:对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必须严格做到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体内循环,即“收多少粮食,给多少贷款;销多少粮食,还多少贷款”,杜绝企业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逐步做到农发行贷款与企业库存值相一致。

  (二)加强对粮食收购贷款发放环节的审查监督。农发行要按规定掌握贷款发放,坚持收多少粮、贷多少款,不收购就不能发放收购贷款。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按计划收购量和规定的收购价格,准确测算收购资金需求;农发行要按收购价格加必要的收购费用核定贷款,适时、足额发放,要把住贷款投放关,逐日核对贷款投放与收购数量、金额是否一致,对贷款超过实际收购需要的部分,必须及时收回,确保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新收购的粮食所形成的库存值相一致。

  (三)加强对收购贷款对象的审查。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必须坚持“谁收购谁贷款、谁借谁还”的原则,以独立核算、直接使用贷款并承担法律责任的粮食收储企业为对象。其它企业没有资格取得收购贷款。

  (四)加强对粮食库存值变化情况的检查。农发行要建立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库存台帐,及时登记和反映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库存变化情况,严格监控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储存、运输、销售、移库等活动。要建立和完善对粮食收储企业库存核查制度,信贷人员要定期深入企业核实库存,对减少的库存要认真分析去向,防止粮食收购资金在中间环节流失,确实做到粮食收储企业库存减少,农发行贷款相应收回。

  (五)强化粮食收储企业调销结算管理。系统内粮食调销结算,即粮食收储企业购销双方均在农发行开户的货款结算业务,必须通过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转帐结算方式办理,达到资金此增彼减,保证贷款全额归行,防止粮食收购资金在结算环节被挤占挪用。

  系统外粮食调销结算,即粮食调销过程中在农发行开户的调出方与不在农发行开户的调入方发生的货款结算业务,一律实行“钱货两清”的结算办法,保证粮食调出货款收回,严禁赊销。

  对粮权上划转移,应采取等额划转农发行债务的方式解决,贷款债务随着粮食事权同额转移。对市内粮食收储企业双方认帐的粮食货款拖欠,采取集中清理的办法解决。

  (六)强化对粮食调销回笼款的监督管理。各级农发行要督促和协助粮食收储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利用多种方式,狠抓粮食销售货款回笼,积极清理、收回旧的货款拖欠,防止发生新欠。农发行要强化监督和管理,确保粮食收储企业调销回笼款及时、足额存入在农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严禁粮食收储企业违规将粮食调销收入存入其他金融机构。

  (七)农发行要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粮食收储企业调销货款归行后,除上缴各项税金外,农发行首先足额收回该批调销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其次要留足相应的贷款利息,对于企业销售利润较多的,还应收回一部分历年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本息。除上述资金外,剩余部分方可用于企业各项合理费用开支。

  收贷收息的资金来源除企业销售回笼货款外,还有财政和有关部门消化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财务挂帐,企业清理收回的不合理资金占用,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储备贷款利息补贴,由粮食风险基金拨付的地方粮食储备贷款利息补贴和超过正常周转库存部分贷款的利息补贴等各项资金。各级农发行要在分清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并随时掌握各种资金的运行和变化情况,及时、足额收回各种应收回的贷款本息。

  (八)粮食收储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采取任何方式,抽调、借用企业收购资金,不得违反政策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不得为企业间的违规拆借资金牵线搭桥、提供方便。

  (九)加强督促、检查,严肃信贷纪律,坚决制止新的挤占挪用。粮食收储企业不得虚报收购数量或库存套取收购贷款并挪作他用;不得赊销粮食直接造成亏损挂帐;严禁粮食销售收入不入帐或坐支现金;不得利用多头开户等方式转移挪用粮食调销货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降价销售粮食造成亏损又无弥补来源,致使收购贷款不能足额归还。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贷款购置固定资产、从事附营业务、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及用于有关部门集资摊派等;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粮食调销货款存入农发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多头开户,挤占挪用收购贷款;不得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农发行债务以及带粮、带钱分流人员等直接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凡粮食收储企业出现上述问题之一,基层农发行要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报农发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后,坚决采取停贷措施,同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会同粮食收储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分析原因,督促粮食收储企业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不能恢复贷款。凡粮食收储企业因挤占挪用收购贷款被农发行停贷而造成给农民打“白条”的,由当地政府负责。

  (十)进一步改进信贷服务。各级农发行要服从首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明确职责,改进工作,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协助粮食收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与有关部门一道,为粮食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一)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与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相关的各项工作。重点是:按要求做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附营业务占用农发行贷款的清理划转工作;认真做好各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工作;积极做好粮食企业新增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审核及消化工作。

  (十二)农发行要自上而下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责任制。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要求,层层建立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考核制度,将当年新收购粮食价值与新发放收购贷款的比例、粮食调销货款归行率、调销货款收贷率、收息率、企业以往挤占挪用贷款收回率、年末粮食库存值与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等指标,作为检查和考核工作的主要依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对贯彻执行信贷政策不力,没有完成有关责任目标,所辖地区粮食收储企业继续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没能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行长的责任。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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