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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101号
  2. [发布日期] 1995-11-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解决好职工特别是教师的住房问题,是稳定教师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此项基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认真解决好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市政府:

  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8号)下发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本市教师住房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有所缓解。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影响着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应该认真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经征求市计划、规划、市政、建设、房屋土地、财政等管理部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政策和责任,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步伐。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中确定的本市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的目标是:1997年底以前,基本解决教职工中现有的无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住房问题,逐步使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成套率达到或超过居民住房的平均水平,教职工居住条件有明显改善。为此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五年内为城近郊区和远郊区城镇地区中小学教职工建设八十万平方米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3]68号)确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允许采取以集资建房、住宅合作社和住房抵押贷款等形式筹集建房资金。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的责任主要在区、县,因此必须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全市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解决教师住房困难问题的具体规划和实施办法,多方筹措资金和房源,保证完成本市确定的解决教职工住房的目标。

  二、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市、区县计划、财政、建设、规划、金融、土地、房地产开发、房改等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发扬积极主动、团结协作的精神,全力配合和支持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计划部门要在每年的基建计划中,做到教师住宅建设计划、资金优先安排及时到位;规划、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土地总体规划中,尽可能划出交通方便、位置适当、动迁量小、适合教师居住的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区作为教师住宅小区,专项用于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建设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帮助解决教师住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房地产开发单位要优先为教师提供价格优惠、位置适当、交通便利、质量优良的康居住宅;物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都要为教师住房建设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市、区县计划、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市里确定的目标,按时、按量下达建设任务和所需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教师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保证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拓宽教师住房来源渠道,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对教师住房的管理。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在教师和职工住房的分配中,要首先解决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教师住房困难户问题;对有突出贡献的杰出教师,优先予以安排,其住房面积可略高于其他教师;对于职工配偶是现任教师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分配。要严格执行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建立教师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教师本人可按当年建房的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教职工从城镇直管公有住房中迁出后的公房,仍交教育部门安排给教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严格控制教师住房外流,对非正常调出教育部门的教师,分配和售予的住房要无条件收回。对校园内部的教师住房要进行清理、整顿,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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