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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75号
  2. [发布日期] 1995-08-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市政府决定从1995年四季度至1996年底,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是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是政府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的前提条件和重要手段。通过登记,把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在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制止混乱现象和非法活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调动广大信教公民的积极性,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佛教的寺院、庵堂,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处所。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规章;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三、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进行登记,关系到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和社会的稳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政策、法制教育贯穿于登记工作的全过程,周密组织,依法行政,处理好社会稳定与登记工作的关系,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四、为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沙之沅同志兼任。各区、县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区登记工作的具体领导,协调各方面关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登记工作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向市政府写出总结报告。

  五、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另行下达。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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