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5]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
一、主要职责
市编办是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市委、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办事机构,列入市政府机构序列。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规章;研究制订本市机构编制工作原则和机构编制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起草本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
(二)统一管理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研究制订市、区街、县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指导、协调各级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四)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工作;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各部门和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区县之间的职责分工。(五)负责审核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市委、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的机构设立、撤并、更名、增挂牌子、改变隶属关系、规格和局级领导职数的工作;负责审核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立、撤并、更名、增挂牌子、改变隶属关系、规格和局处级领导职数的工作;负责审批市级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并、更名、增挂牌子、改变隶属关系、规格和处级领导职数的工作。
(六)统一管理本市行政编制总额;按照国家分级分类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研究制订市级党政机关、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各区县的编制分配使用方案和人员结构比例;负责单列编制、专项编制及军转编制的分配与管理工作;负责测算县、乡镇编制总额;负责本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联审工作。
(七)统一管理本市各类事业编制;研究制订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负责审核市属相当正、副局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撤并、更名、增挂牌子、改变隶属关系、规格、人员编制和局级领导职数的工作;负责审批市、区县相当正、副处级事业单位(含市各部门直属独立设置的科级事业单位)和市属相当正、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撤并、更名、增挂牌子、改变隶属关系、规格、人员编制和处级领导职数的工作;研究制订本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体计划和各类事业单位定编标准;负责对市属各类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和管理工作。
(八)统一管理本市市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负责审核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撤并、更名、改变隶属关系等有关工作。
(九)负责对区县机构编制业务的指导工作;负责本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编办设5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档案、人事、财务、保卫、保密和车辆、固定资产管理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负责计算机开发利用和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负责本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法规和理论与实践问题的专题调查研究;研究起草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市编办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市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撤并、更名、改变隶属关系的审核工作。
(三)一处
负责市委部分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法系统、城建系统和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各民主党派、部分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四)二处
负责市委部分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业系统、商贸系统、文教系统、农林系统和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部分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五)三处
负责市属各类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代码的赋码、注册、发证和年度审核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编办行政编制为32名。其中,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4名转为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