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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59号
  2. [发布日期] 1995-07-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简称市环卫局)。

  一、主要职责

  市环卫局是市政府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行业政策。

  (二)编制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制订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审查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指导区、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指导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

  (三)审查城市危旧房改造、新建居民区、开发区、新建扩建城市道路、集贸市场等工程项目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方案,并参与竣工验收。

  (四)对保洁、清洗以及垃圾、渣土、粪便的收集、清运、处理等工作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五)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对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实行业务领导。

  (六)制订环境卫生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组织重大环境卫生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环境卫生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本系统对外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规章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卫局设14个处室和机关党委;同时,设组织部、宣传部、党委办公室、工会、团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信访、保密、会务、档案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

  (二)市容环境卫生一处

  对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实行业务领导;依照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规章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监督和行政执法。

  (三)市容环境卫生二处

  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审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四)法制处

  负责起草市容环境卫生行业法规、规章草案及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检查;承办市环卫局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五)设备安全管理处

  管理本系统车辆、设备和交通安全工作。

  (六)规划基建处

  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立项工作并组织实施。

  (七)科技教育处

  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职工教育培训规划;管理本系统标准、计量工作。

  (八)计财处(审计处)

  负责本系统的计划、财务、统计工作;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直属单位进行审计。

  (九)外经处

  负责本系统对外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人事劳动处

  制订环境卫生行业工资、福利、劳保政策;管理本系统劳动力、干部和机构编制;编制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和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本系统劳动安全工作和职称评定工作。

  (十一)保卫处

  负责内保、消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处理突发事件。

  (十二)行政处

  负责本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和本系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三)老干部处

  负责本系统老干部工作。

  (十四)监察处(纪检监察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的党群工作。

  组织部、宣传部、党委办公室、工会、团委的职责,按有关规定核定。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卫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41名。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40名转为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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