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8]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召开全市性会议、邀请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以及办理电话通知事项,市政府早有明确规定。但从最近各区县、各部门、各市属机构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召开全市性会议、邀请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以及办理电话通知事项的情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控制和精简文件、会议,减少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对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召开全市性会议、邀请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的审批管理以及办理电话通知事项的有关规定特重申如下:
一、关于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管理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市属机构向市政府报送审批的公文,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报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外,一般不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凡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应当在前沿部分说明市政府领导同志是如何交办的,并随文附上领导同志原批示复印件。
(三)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处共同做好把关工作。市政府领导同志处不接收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需要审批的公文,如收到此类公文,应当转市政府办公厅按照程序办理。
(四)报送审批的公文中的请示事项,应当是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是按工作职责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各区县、各部门、各市属机构应当报送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五)报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中标注“经商某部门同意”的字样,必要时应当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的复印件;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中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由市政府分管的领导同志进行协调或者裁定。各区县、各部门、各市属机构不要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公文报送市政府审批。
(六)继续大力精简文件。凡属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本部门自行发文或者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发文。市政府工作部门确需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请示中说明理由,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七)各区县、各部门、各市属机构的负责同志及办公室(秘书处)要切实把好上报公文质量关。上报市政府审批公文的内容以及规则、体例、格式等必须符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二、关于召开全市性会议的审批管理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应当尽量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各部门以及几个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应当以本部门或者几个部门联合的名义召开。
(二)各部门、各市属机构拟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会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将召开会议的请示(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人数、会期、议程、所需经费及来源、拟邀请出席的领导同志名单、拟邀请新闻单位名单、会议通知代拟稿、领导同志主持词和讲话代拟稿等)报市政府办公厅,一般不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处收到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召开会议请示,应当转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部门、各市属机构拟在下一年度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当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召开会议的请示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请市政府秘书长统一协调,必要时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各部门、各市属机构拟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临时召开的会议,会议主办部门应当提前15天将召开会议的请示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请市政府秘书长统一协调,必要时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各部门、各市属机构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必须在报市政府办公厅的召开会议请示中明确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
(六)各部门、各市属机构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当尽量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已联通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各区县、各部门、各市属机构应当在市政府办公厅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管理工作,保证会议质量。对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质量差,存在无故缺席或者迟到早退等现象的区县、部门、单位,要予以批评,并视情况暂停其使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使用期间参会人员按规定到主会场参加会议。
三、关于邀请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的审批管理
(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会议和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区县、各部门、各市属机构召开的会议,以及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二)确实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重要会议和事务性活动,应当提前7天报告市政府。内事活动或者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外事活动或者会议由市政府外办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外办负责安排。
(三)各区县、各部门、各市属机构举办的各种会议和事务性内外事活动一般不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领导同志出席。因会议或者活动重要确需邀请的,只能分别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一位领导同志,并须提前10天将邀请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或者活动的请示报市政府。内事活动或者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外事活动或者会议由市政府外办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后,分别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审批。各区县、各部门、各市属机构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邀请。
(四)各部门、各市属机构举办的本系统、本行业有关会议和事务性内外事活动,一般不邀请国家主管部门的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领导同志出席。因会议或者活动重要确需邀请的,只能邀请一位国家主管部门领导同志。邀请国家主管部门领导同志出席的内事活动或者会议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外事活动或者会议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外办,以便根据需要请市政府领导同志陪同。
四、关于办理电话通知事项
(一)市政府办公厅利用电话或者传真传达领导同志指示和通知有关事项,各区县、各部门、各市属机构应当确认核实后,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办理;需转其他部门办理的,要跟踪催办,不得延误。
(二)要认真准确地做好电话记录。接收上级机关电话通知或者传真时,接话人要问明对方的单位、姓名、电话号码,记清来话或者收到传真的时间,对电话记录内容或者传真内容要进行复核;属于重要内容的电话通知,可提出书面传真要求,以保证准确无误。
(三)对需向市政府办公厅或者市政府领导同志反馈办理结果的电话通知、传真事项,各区县、各部门、各市属机构在反馈报告的前沿部分应当写明根据何时、何部门、何理由等内容,并附上电话记录或者传真复印件。发现假冒上级机关或者领导同志的电话、传真,要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