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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8〕22号
  2. [发布日期] 1998-07-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本市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8]12号),市物价局提出了《关于完善本市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完善本市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建立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粮食价格机制,现就完善本市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防止市场粮价暴跌,保护生产者积极性。

  (二)保持城镇居民基本口粮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市场粮价暴涨,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

  主要内容:

  (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情况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二)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具体办法是:由政府确定一定时期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按保护价入市收购,促进市场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涨至接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入市抛售储备粮,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二、粮食购销价格的安排

  (一)粮食定购价格。确定粮食定购价格的原则是: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待定;当市场粮价低于收购保护价时,按不低于收购保护价的原则确定。在一个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格原则上保持稳定。

  (二)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在正常情况下,定购粮之外的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形成,当市场粮价过低时,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使粮农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并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考虑与周边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政府农林办、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提出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格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粮食部门要及时入市,将农民扣除口粮、饲料粮、种子粮后的余粮按保护价格收购,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粮食销售限价。正常情况下,粮食销售价格由市场形成,取消主要粮食品种的政府定价,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参与经营。

  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相对稳定,市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作为调控目标。具体水平要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能够顺价销售(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为前提,按照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持居民口粮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由市物价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打紧费用,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地方储备粮的收储和抛售,由市政府委托有经营资格的粮食企业或企业集团代理进行。企业代理政府吞吐储备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利息和适当利润,以代理费用或进销差价的形式予以弥补。具体水平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研究确定。

  (六)地方储备粮的轮换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市物价局会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和调控要求定期制定地方储备粮轮换价格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粮食储备机构在规定幅度内择机实卖。储备机构在轮换后,具体成交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

  国有粮站、粮库(包拾目前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粮库所属的粮食加工厂)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

  粮食零售市场要继续放开搞活。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已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粮食,其销售价格由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自负盈亏。

  四、完善粮食价格调控体系

  (一)为及时把握市场动态,正确决策,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价格的时效性、科学性,市物价、粮食、财政、计划、农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当粮价出现剧烈波动时,要及时提出入市调控粮食价格的时机、吞吐数量和操作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以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粮的作用,使粮食价格调控体系的运作高效有序。

  (二)建立和加强对市场粮价的监测体系。粮食不再由政府定价后,粮食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信号更加灵敏。因此,市物价局要建立一支业务熟练,素质精干的粮食价格监测队伍,发展一批粮食价格监测网点,搞好粮价的动态监测,提高监测的时效性。市粮食局和各主要粮油批发市场及期货交易所要定期向市物价局报送粮食储销及市场成交价格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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