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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7〕61号
  2. [发布日期] 1997-10-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7]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促进本市各级政府决策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推进首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督查工作的认识。政府各项工作不仅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系统和有力的操作系统,也要有一个完善的督查系统,以此来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决策事项落实不了,等于没有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督查工作十分重要。

  二、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的领导同志都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把督查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配备得力人员从事督查工作,为督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做到有任务、有检查、有总结,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政府的各项决策得到落实。

  三、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各级政府机关要在开展督查工作的同时,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督查工作的各项制度,使督查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四、重视督查工作队伍和网络的建设。要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精干高效、肯学习、懂政策的督查工作队伍,形成上下对口、纵横联系的督查工作网络,促使督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五、对市政府办公厅立项并印发《督查通知单》的事项,承办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将通过专门的督查工作刊物《督查与反馈》向市政府领导反馈。对不及时办理和报告的单位,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北京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暂行规则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使本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督查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办公室是承担督促检查工作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下达本市任务的督查落实;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在本市的督查落实;

  三、市及区县政府重大决策落实的督促检查;

  四、市及区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紧密围绕市及区县政府中心工作、市及区县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督查;

  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究效率;

  三、充分尊重和依靠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协调一致,共同开展督查工作;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五、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反馈落实和办理情况。

  第四条 督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凡需督促检查的事项,均应立项。各级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分解立项;专项督查事项,一事一项。

  二、督促检查。凡需督促检查的事项,由督查机构向承办部门、单位发出《督查通知单》。《督查通知单》须注明承办部门、单位和办理时限;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应注明主办者。《督查通知单》发出后,要认真进行督促检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查;紧急事项,跟踪督查;一般事项,定期督查。

  三、审核办理报告。督查机构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报告要认真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一些事项的办理结果,督查人员要到现场去考察。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

  四、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要及时向领导书面反馈。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将原始资料、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和向领导反馈的报告汇集在一起,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移交档案室,妥为保管。

  第五条 督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方法:

  一、催办。督查人员通过电话、电传、信件等形式进行催办,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一般情况下,《督查通知单》发到哪一级,就由哪一级负责反馈,不允许将下属单位的原始办理报告直接上报。 二、查办。为确保各级政府的重大决策或领导同志批示的落实,督查机构应到具体执行部门进行查办。查办的目的是掌握决策落实的进程,特别是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领导报告,以推进决策的落实。查办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为使政府决策部门掌握各项决策落实的全面情况,督查机构应开展督查调研活动并及时将调研结果向领导同志报告。

  三、组织协调。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承办的事项,在办理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要进行协调。通过协调,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承担的任务,主办和协办的责任,办理的政策、措施。根据协调事项的层次,首先由督查机构进行协调,必要时再请领导同志出面。由领导同志出面协调时,督查机构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四、建立督查工作考评和定期通报制度,表彰先进,批评落后,促进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加强督查队伍建设。

  一、要建立健全市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网络,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网络运行水平。

  二、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要配备政治强、业务精、思想好、作风硬的人员从事督查工作。

  三、要加强对督查人员的教育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要组织督查人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督查业务知识和北京市情。要在阅读文件、列席会议、随领导同志下基层视察等方面为督查人员创造条件,使他们了解领导同志决策和指导工作的思路,掌握更多的情况,更自觉地把督查工作做好。

  四、督查人员要严于律己,不断在工作中磨练自己,逐步把自己锻炼成为廉政勤政,作风深入,实事求是,不徇私情,遵守纪律,保守秘密的合格的督查人员。

  第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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