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6]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首都精神文明办)暨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首都城市综合整治办)作为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不列入市政府机构序列。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首都精神文明办(首都城市综合整治办)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参与制订首都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起草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检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研究制订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活动方案;组织开展市民思想道德教育、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居民区、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等群众性活动。
(三)负责协调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北京市与中央在京机关、驻京部队等方面的工作关系。
(四)承办市政府和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首都精神文明办(首都城市综合整治办)设6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档案、保卫、信访、人事和工资、财务、后勤服务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
(二)创建活动处
负责组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居民区、文明村镇、文明城市的活动。
(三)宣传教育处
负责组织市民思想道德教育活动;负责精神文明宣传和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首都精神文明建设中先进人物的评选审核工作。
(四)军民共建处
负责调查研究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的工作;指导首都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工作计划的实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五)综合整治一处
负责制订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协调各区、县的综合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城市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参与组织和检查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处理群众反映的城市管理中的问题。
(六)综合整治二处
负责组织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环境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的宣传工作;参与组织对外来人员的教育工作;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首都精神文明办(首都城市综合整治办)行政编制为3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