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8]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名称变更为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在牌匾及广告宣传中可以使用简化名称“北京市商业银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名称变更为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在牌匾及广告宣传中可以使用简化名称“北京市商业银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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