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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8〕80号
  2. [发布日期] 1998-12-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优抚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优抚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要求及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和全国及本市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障首都社会稳定,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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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领导,以务实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各项优抚政策和《通知》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提高优抚保障水平
    (一)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1999年市财政和区、县财政要加大投入,普遍提高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今后要建立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根据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情况,适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落实市统一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地区抚恤补助标准。
    (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制度。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增加投入,确保《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减免办法》全面落实。市财政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专项资金,用于特殊困难优抚对象的大病医疗补助。从1999年开始,对尚未享受医疗费减免待遇的不带病回乡老复员军人,将给予定额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及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三)进一步解决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1998年至2000年农村优抚对象危房翻建工作规划要求,保证翻建任务的圆满完成。对一些住房困难长期得不到解决,且自身不具备购房能力的城镇优抚对象,各区、县政府要采取划拨专款等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比照本市已出台的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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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抓紧研究制定优抚对象购房的具体优惠办法,在此基础上,由计划部门在基建投资计划中专项安排。
    (四)大力推进群众优待金统筹制度改革。各地区要全面落实市委第25次常委会精神,确保到1999年底在全市实行优待金区县统筹。
    (五)建立健全拥军优属保障金制度。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扩充市级拥军优属保障金。各区、县也要根据本辖区的人口数量,拨出专款扩大本区县拥军优属保障金规模。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进一步加强保障金的管理。
    三、完善优抚保障体系
    (一)优抚保障体系要与社会保障体系合理衔接。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推进医疗、住房、劳动用工、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改革中,充分考虑优抚对象的特殊情况,对他们实行必要的优先、优惠政策,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体现政府对他们的特殊照顾。
    (二)积极推进优抚工作社会化。要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在拥军优属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和群众力量,促进优抚保障的社会化进程。从现在起到明年底,在全市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进一步发动社会力量,切实为优抚对象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体现社会和群众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怀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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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快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与发展。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法,加快优抚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本市优抚事业单位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光荣院服务设施的改造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使之成为既能收养孤老优抚对象,又能面向全体优抚对象的综合服务中心。要加紧进行各级烈士陵园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强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其作为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作用。
    各区、县政府要及时将以上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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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由于抚恤补助标准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扩大;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进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障。为解决当前优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党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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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做好优抚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要广泛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要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确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优抚保障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划。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处。
    二、不断完善优抚保障制度
    为解体优抚工作面临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新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保障制度。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区分不同对象,明确保障责任。优抚工作要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要逐步加大地方政府的责任。对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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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由中央财政抚恤补助。民政部和财政部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依据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并随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增加投入。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使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对年老体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对这部分人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对在乡老复员军人人数较多、财政困难的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照顾。对这部分人员的住房、医疗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地帮助解决。
    对义务兵家属实行群众优待,优待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人民生活水平制定。
    (二)动员社会和群众力量,提高优抚保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精神,进一步完善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除认真兑现落实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外,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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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对象也应适当优待。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
    对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各地要加强管理,使之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要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在拥军优属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为优抚对象提供帮助,形成人人关心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体现社会和群众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怀和照顾。
    三、认真落实优抚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把优抚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对烈属、带病回乡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要按政策规定实行医疗减免。各地在实行住房、用工制度改革中,要继续贯彻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对烈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特困户,要减免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负担。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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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体现对他们的特殊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在工商、信贷、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加快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
    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陵园等是履行优抚保障的重要优抚事业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不断解决优抚事业单位的设施改善问题,促进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为优抚对象服务。
    优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等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地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办公厅,抄报民政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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