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5]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市建委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主要职责
市建委是市政府主管本市城乡工程建设及对建筑业、房地产综合开发业、建材业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本市城乡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制订建筑材料、建筑机械设备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建材业和建筑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起草建筑、建材、房地产综合开发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建筑、房地产综合开发、建材等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制订相关政策;组织本市建筑、房地产综合开发、建材等方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与管理有关重大技术引进工作。
(三)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组织指导编制本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标准和定额;组织制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与监督建设工程及其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建筑施工合同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指导与监督建设工程的综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并指导商品房的经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区建设;参与指导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参与研究制订国家公务员住宅控制标准和解决社会低收入者住宅的有关政策。
(五)负责制订本市建筑、房地产综合开发、建材等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本系统企业、事业单位的教育工作。
(六)管理本市建筑行业的外经、外贸和外事工作;指导建筑、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指导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房地产综合开发和劳务合作以及建筑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进出口工作。
(七)指导区、县建委的业务,推进乡镇建设的发展。
(八)指导本系统企业的经济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及建筑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综合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委设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对外联络、信息、信访、保卫、保密、档案、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事项及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催办查办工作。
(二)调研法规处
组织政策调查研究;组织起草建筑、房地产综合开发、建材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并监督本系统的法制建设;承办市建委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本市建设史料编纂工作。
(三)计划处
负责中央、军队在本市的工程项目立项审查及规划设计计划和施工计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四)建筑工程处
负责审查、编制建筑工程的年度开复工、竣工计划,核发工程开工许可证;指导在施工程的建设工作;负责重点、重要建筑工程的综合调度工作。
(五)市政工程处
参与研究、编制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重点、重要的市政、公用工程的综合调度工作。
(六)企业处
指导建筑行业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本系统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负责对建筑行业企业进行资质审定和监督管理。
(七)监理处
研究起草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依法指导、监督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负责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调查处理重大工程建设监理事故。
(八)外经处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系统的外经、外贸和外事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系统合资合作企业的管理工作。
(九)建材设备处
负责起草建筑材料、建筑机械设备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建材行业和建筑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
(十)科教处
组织起草建筑、房地产开发、建材等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引进国外智力计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本系统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建筑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指导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本系统企业、事业单位的教育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市建委机关行政编制为7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