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经第8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从今年5月至1997年6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执法监察的范围和重点是:本市行政区域内1995年以来竣工的和1996年在建及新开工(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1995年以前竣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围绕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规划、开工、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资金、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方面,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全市投资建设和建筑业取得很大成绩,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八五”期间,全市竣工面积6200多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竣工面积3000多万平方米。大批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的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由于建设规模过大、建设队伍增长过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不完备、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不严、建设监理制度不落实,以及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建筑市场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建设单位不遵守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程序,无计划、无规划、无开工审批手续,不招标、假招标,肢解工程发包,强行要求垫资承包,强行指定购买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和不合理压低工程造价;一些设计、施工企业无证或越级承包工程、出卖证照和图鉴,层层转包,偷工减料;一些行政部门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工程发包,为本部门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建筑领域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直接影响了国家及本市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因此,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对于摸清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底数,加强对建设规模的有效控制,培育、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实现市场治乱、企业治散、质量治差,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严格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深入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三、认真进行自查和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走过场、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案件,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秉公执法执纪。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持自查出来的处理从宽,通过重点检查发现的处罚从重的原则。同时,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顶风上”的行为要加重加快处罚和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提高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使本市城市建设工作更加健康、平稳、有序的发展。
四、为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北京市1996至1997年度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其炎 市 长
副组长:张百发 常务副市长
赵文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李 新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杜云生 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副部长
成 员:王宗礼 市建委主任
吕玉东 市监察局局长
张寿岩 市建委副主任
姚万义 市监察局副局长
袁汉同 市计委委员
王正在 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知敬 市规划委主任
阜柏楠 市市政管委副主任
周继东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爱庆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陈永川 市规划局副局长
陈显华 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 林 市房地局副局长
杨春萍 市地税局副局长
曾见泽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张寿岩同志兼任,负责建设工程执法监察的具体事务工作。工作任务完成后,该机构自行撤销。
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配备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做好这项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组织协调,并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1996年4月9日
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
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
(1996年3月20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投资建设和建筑业得到了很大发展,不仅建设了一大批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还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对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规章相对滞后,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不严、建设资金控制不力、建设监理制度不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建筑市场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程序,不报建、不招标,压级压价,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强行垫资施工;有些建筑企业无证照或越级承揽设计、施工任务,层层转包、偷工减料、质量低劣;有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中介机构相互勾结,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私分工程款;还有的领导干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为单位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不仅直接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浪费国家资财,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腐蚀了一些干部,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纠正和查处建设领域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是当前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经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拟从今年4月份起在全国开展一次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法监察的范围和重点
执法监察的范围是,各地区、各部门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及新开工(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1995年以前竣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围绕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五个方面,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执法监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主要依据,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立项、报建。
(二)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有无私相授受、串通投标、肢解工程发包;有无不按规定实施建设监理制度;有无强行让建筑企业贷款、垫资施工,不合理压级压价和工程竣工不按规定结算,拖欠工程款以及强行要求建筑企业购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问题。
(三)建筑企业是否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有无无证照或越级承揽设计、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证照和图签、私招滥雇、层层转包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等问题。
(四)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有无不按规定委托监理和质量监督、工程竣工不验收等问题。
(五)建设工程是否审计,有无超标准、超规模、高估冒算、挪用工程建筑费用、挥霍浪费,以及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其他违纪问题。
(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公用事业单位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无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强行指定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单位和指定购买劣质设备、材料问题。
(七)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干预工程建设和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等问题。政府及其部门有无向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等。
三、执法监察的目标
通过执法监察,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底数,加强对建筑规模的有效控制;完善、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实现市场治乱、企业治散、质量治差、价格合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严格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四、方法和步骤
这次执法监察,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这项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工作。通过新闻媒介等手段宣传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
(二)调查摸底阶段。组织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总数和投资底数。深入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用户调查研究,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部门)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首先是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写出情况报告。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检查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对自查自纠走过场、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案件,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整改验收阶段。督促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针对工程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写出整改报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具体的验收标准,组织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建设主管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比例不低于60%。验收情况,要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并抄报上一级负责执法监察的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工作进度,今年8月底前完成准备发动和调查摸底工作;12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199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验收工作。各阶段的工作,有的可根据实际需要交叉进行。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深入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动员部署,经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协调配合。要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学习,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秉公执法执纪。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持自查出来的处理从宽、通过重点检查发现的处罚从重的原则。同时,对干预监督检查或为违法违纪人员袒护、说情、开脱责任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和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情况,于1997年7月底前报送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