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5]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
一、主要职责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部分社会保障工作,部分社会事务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民政事业发展目标,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起草民政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市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城乡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制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三)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主管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抚恤优待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五)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社会福利生产的有关工作;主管社会福利募捐工作;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国家建设征地后“农转非”有关超转人员的工作。
(六)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七)负责本市行政区划建制的设立、撤销、调整、变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修订本市行政辖区区域规划;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八)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以及跨地区、外地社会团体在京办事机构和在京外国人、港澳台胞组建社会团体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区、县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的违法活动。
(九)主管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起草有关婚姻管理、儿童收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外地来京上访人员接济站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7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同时,设工会、团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制订民政工作计划及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秘、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档案、保密、信访、外事、外经贸工作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协调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区、县民政部门的工作。
(二)优抚处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起草优待、抚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完善优抚制度;负责审核并申报革命烈士事项;负责因公负伤、牺牲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伤残军人及其假肢等辅助器械的配备管理工作;指导优抚单位的工作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三)安置处
负责起草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及军运接待转运工作;负责按政策审批农村退伍兵“农转非”和复员干部、外地退伍军人、志愿兵进京事项;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军队征集新兵工作。
(四)救灾救济处
负责起草救灾和社会救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掌握、发布灾情,组织考察灾区、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国内外捐赠和援助的救灾款物;指导农村“五保户”和敬老院工作;负责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和农村扶贫扶优工作。
(五)农村社会保险处
负责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制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层政权建设处
负责起草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干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和推广村民自治活动;负责城乡行政区划的调查研究及规划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建制的设立、撤销、调整、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分及区、县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七)婚姻登记管理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负责研究制订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区、县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办理涉外人员、涉港澳台人员的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办理我国留学生、外派人员的婚姻登记。
(八)计划财务处
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和外汇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经营服务活动及企业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会计的认证考评工作;负责本系统社会集团购买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业务统计及统计管理工作;指导区、县民政财务工作。
(九)政策研究室
负责民政工作政策理论研究及重要政策问题的调研论证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编辑民政年鉴。
(十)法制处
制订、汇编民政工作政策、法规;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及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承办市民政局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十一)审计处
负责对本系统的经济活动及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估;负责对本系统基建项目开工前资金来源的审计、鉴证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税收财务物价检查。
(十二)人事处(组织处)
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惩、退休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工作;办理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出国(境)的有关手续;负责基层民政机构、干部队伍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本系统华侨、港澳台胞及亲属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
(十三)教育处(宣传处)
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职工思想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指导民政业务宣传工作。
(十四)行政处
负责本机关年度预决算、财务制度改革及经费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后勤保障和本系统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本系统房屋管理工作。
(十五)老干部处
负责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指导老干部活动站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六)保卫处
负责本系统各单位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十七)纪检监察处
监督检查本系统党员和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本系统党风、党纪、廉政建设;调查处理本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案件;受理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对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八)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的党群工作。
工会、团委的职责,按有关规定核定。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4名转为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