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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4〕48号
  2. [发布日期] 1994-07-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局、市经委、市一商局关于整顿化学危险物品仓储安全秩序实行许可证制度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消防局、市经委、市一商局《关于整顿化学危险物品仓储安全秩序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1994年7月8日  


关于整顿化学危险物品仓储安全秩序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是首都城市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年和1992年,本市先后对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秩序和运输秩序进行了整顿,实行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对于促进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消除事故隐患,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本市化学危险物品仓储环节还比较混乱,存在诸多事故隐患。为吸取深圳清水河仓库和南京金陵油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化学危险物品仓储的安全监督和行业管理,拟对本市化学危险物品仓储秩序进行整顿,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化学危险物品仓储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职责

  市消防局、市经委、市一商局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仓储单位的管理。要制定化学危险物品仓储安全管理规章;严格审批制度;监督检查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培训化学危险物品仓储工作人员;掌握化学危险物品仓储安全动态。

  二、仓储单位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凭证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范围,按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执行(其中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毒害品中的剧毒品及杂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依照规定申报并领取化学危险物品仓储消防安全许可证。

  三、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仓储条件及设施要求较高,要本着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从严控制,网点分布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批。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储场所位置、库区(房)、布局、耐火等级、运输及装卸工具等设施必须符合消防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

  (二)人员要求:大型仓库应配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中型仓库应配有相应专业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小型仓库应配有化工专业的技术人员或从事化学危险物品仓储工作10年以上工龄的人员;凡从事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工作的保管人员,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危险品仓储保管员证》。

  (三)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必须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必须具有承担公共安全风险的能力。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储存化学危险物品。

  (五)仓储单位必须有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商品养护管理制度和处置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四、审查、发放许可证的有关工作

  (一)由市消防局、市经委、市一商局共同组成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仓储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储办),负责对化学危险物品仓储单位进行审查和发证工作。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包括专业性仓库和各生产企业的原料、成品储存库及其它企业、事业、科研院校等单位的周转库,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单罐容积10立方米以上)都要到当地区、县公安消防部门领取《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仓储消防安全许可证登记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后,报市危储办审批。经批准后,由市消防局发给化学危险物品仓储消防安全许可证,并收取工本费。

  (三)自1994年9月1日起,未领取化学危险物品仓储消防安全许可证,仍继续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北京市消防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第一商业局    

  199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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