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8〕62号
  2. [发布日期] 1998-11-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工程质量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部署;是扩大内需,为确保实现国民经济增长8%目标的重大决策。各级领导要进一步端正指导思想,坚决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今年国家安排本市建设的39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市委、市政府决定建设的迎接建国50周年重大工程项目,是增强首都城市功能,推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展示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的重要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市政府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需报市计委或市经委审批的项目,一定要报市计委或市经委审批。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把关。对前期工作达不到深度要求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或列入年度计划;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开工手续;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项目,房屋土地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产权手续。

  (三)对审批手续不完备,擅自进行建设或滥用职权、越权审批项目的有关责任人员,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一)加强工程招投标和发承包管理。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及国有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或由其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应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承包单位。工程发包单位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发包给多个承包单位。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整体转包;分包单位不得再进行分包。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项目开工质量监督注册管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办理注册手续。

  (三)加强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各有关单位要遵守定额确定的合理工期和合理造价,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工程中介单位要明确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等中介单位要切实发挥中介监督作用。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暂理和全面管理

  (一)凡使用市筹资金和国债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设立专项帐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按照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审核在建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对违反规定列支各项费用、扩大成本、截流或挪用资金的建设单位,及时纠正。

  (二)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市筹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以及各项专项资金等,均应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使用市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实行项目审批、规划、设计、招标、设备采购、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全过程的集中监督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部署,努力扩大国内需求,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国民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个别地区和单位也出现了违反正常的建设程序,忽视工程建设质量,甚至不顾客观条件,以各种名目的“献礼”为由,盲目抢时间、赶进度的错误做法,对此必须立即加以纠正。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既是当前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事关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扎扎实实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坚决制止各种不尊重科学规律,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忽视工程质量,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的错误做法。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项目,也不得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按照现行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必须报国务院审批;需报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必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对前期工作达不到深度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项目建设方案、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违者要依法追究项目(企业)法人代表、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有关设计单位、批准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禁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对“三边工程”要坚决取消立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此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设立专项账户,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和有关银行既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又要监督资金的使用,不得将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违反规定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和购置小轿车等非生产性开支。

  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以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合作,及时沟通情况,严肃认真地查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