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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8〕50号
  2. [发布日期] 1998-09-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北京市社会商业普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5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北京市社会商业普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各驻京部队:
    市统计局、市商委制定的《北京市社会商业普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近年来,本市社会商业发展迅速,对繁荣首都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北京地区包括批发、零售。餐饮等行业的社会商业的布局、规模、结构、效益等基本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建立和完善适应首都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流通体系和商业.格局,为市政府及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研究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强调控提供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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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经市政府批准,于1998年9月起至1999年4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商业普查。
    本次社会商业普查任务重、时间紧,市政府由孟学农副市长负责,市统计局、市商委具体承担普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普查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工商后、市公安局、市外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区、县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社会商业普查工作,区、县统计、商业等部门积极按照有关方案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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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商业普查工作方案
(市统计局  市商委  一九九八年九月)

    一、社会商业普查的目的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首都经济的战略部署,全面掌握本市社会商业的分布、规模、结构和效益等基本情况,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首都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流通体系、商业格局,为市政府及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加强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二、社会商业普查时点和对象
    (一)社会商业普查时点:1998年12月31日。
    (二)社会商业普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旅馆业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
    三、社会商业普查的内容
    (一)社会商业结构的分组标志指标: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经济类型、行业种类、业态状况和所在地区。
    (二)商业企业流通规模和经营情况的指标:商品购销、库存总额、企业资产情况、企业经营及盈利情况等。
    四、社会商业普查的方法
    本次社会商业普查工作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样调查,并制定全市统一的调查方案。对除个体工商户外的各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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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的商业、餐饮业企业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进行全面调查;对服务业、旅馆业企业的网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重点指标进行调查;对个体工商户通过抽样调查结仓全面调查的结果,进行总体推算。
    五、组织领导
    本次社会商业普查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为加强领导,保证普查质量,市政府由孟学农副市长负责领导普查工作。市统计局、市商委负责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制订普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普查工作中涉及中央在京机关和驻京部队的有关事宜,培训调查和数据处理业务骨干人员,审核、汇总普查数据并开展分析研究工作。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普查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市属机构以及全市各乡、镇、街道要在市及区县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商业普查工作。
    六、社会商业音色工作步骤
    本次社会商业普查工作从1998年第三季度至1999年4月,共分5个阶段进行。
    (一)1998年9月为准备阶段;制订普查方案和调查表;召开全市社会商业普查动员大会;建立各级普查工作责任制,确定负责普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开始进特普查对象登记。
    (二)1998年10月为清查登记阶段:对普查对象进行核对清查,防止重复,弥补漏洞;市统计局、市商委汇总普查对象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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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结果;确定普查对象,落实责任。各普查对象整理有关资料,做好填写报表准备。
    (三)1998年10月至11月为培训阶段:
    1.市统计局组织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市属机构负责普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2.各区县政府统计部门对本辖区内乡、镇、街道负责普查工作的基层人员,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市属机构对本部门、本系统内负责普查工作的基层人员进行培训。
    (四)1998年12月至1999年3月为填表汇总阶段: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市属机构按要求组织普查对象如实填报调查表;审核普查对象的报表,将经过数据处理后的有关资料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整理全市社会商业普查资料。
    (五)1999年4月为分析总结阶段:市统计局、市商委会同市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开展分析研究工作;总结普查工作情况,表彰先进。
    七、社会商业普查经费
    在保证高质量完成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普查经费由市、区(县)财政以及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八、社会商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
    为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各级普查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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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的填报工作,要求普查对象按照全市统一制定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如实填表申报,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各级普查工作部门应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报表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报表及数据,要退回普查对象重新填报。
    各普查对象和基层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发生的疑问,由市统计局及区县政府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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