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7]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和加强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和加强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及本市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件精神,本市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在2000年前基本统一城乡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切实改变农村户籍管理薄弱状况的目标,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
目前,本市农村地区已为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建立起常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各项户籍管理制度,并于1990年完成了农村地区居民户口簿的发放工作,以及落实了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要求,本市农村户籍的管理工作尚有一些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新生儿出生的登记工作。农村地区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的)出生后 30日以内,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监护人应当持北京市居民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向父母亲一方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地方政府规定,查验申报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及时办理出生登记;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
(二)加强人口死亡登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今后远郊区县公民死亡,在火化之前必须由其户内成员持《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登记,殡葬管理部门必须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户口已注销”印章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火化手续。
(三)完善人口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农村地区派出所要逐步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档案室和各项管理制度,逐步使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
二、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加强户籍管理队伍建设
为加强农村地区户籍管理工作,2000年前,本市农村地区要实现“一乡(镇)一所”,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职或兼职户籍协管员。各派出所要配足警力,明确工作责任,合理划分责任区,农村地区以每1000户左右划分一个责任区为宜,实行一区一警。做到任务与民警职责大体相应。1000人以下的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兼职户籍协管员,1000人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职户籍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三、理顺门(楼)牌工作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国务院关于“门(楼)牌的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做好”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把门(楼)牌编制管理纳入户籍管理工作认真抓好。
(一)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由地名办公室负责,市、区(县)地名办公室要对农村地区的地名进行清理,1998年底前完成农村地区地名命名工作。
(二〕公安户籍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门(楼)牌的编制管理。要建立健全楼门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力争2000年前完成农村地区住户统一编制、装订门(楼)牌工作,实现农村门楼牌城市化管理。远郊区县门(楼〕牌管理工作经费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研究解决。
四、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为在2000年前在本市实现一乡(镇)一所、一区一警、一户一簿、一人一表、一门一牌的目标,各区、县政府应当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牵头,公安、地名办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抓好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公安机关要当好参谋,加强检查指导,搞好业务培训,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确实解决好有关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及改进管理手段所需的经费。公安户籍部门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在工本费以外乱收费,违者要追究责任。
这项工作的实施情况,由区、县公安机关汇总报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