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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4〕33号
  2. [发布日期] 1994-04-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安全生产周”活动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1994年,本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控制伤亡人数多、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广的重大恶性事故,是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市政府决定,1994年5月16日至22日在全市开展第四次“安全生产周”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广泛发动群众,以“勿忘安全,珍惜生命”为主题,开展“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板报、广播、影视和举办知识竞赛、演讲演唱、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知识,以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活动期间,各单位还要结合贯彻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标志》的要求,在生产车间、作业岗位、危险场所、建筑工地、“窗口”单位以及其他显要处悬挂安全标志和横幅,张贴安全标语,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事事注意安全的社会环境。请新闻单位积极配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专题报道“安全生产周”活动。

  二、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在安全周活动期间,要结合行业生产特点和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开展“四个一”安全教育检查活动,即:举办一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法规讲座,组织一次外地农民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分析安全生产的工作会议,进行一次由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通过开展“四个一”活动,查找隐患,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三、各企业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严肃查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和冒险蛮干的做法。特别是对那些易造成恶性事故的重大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制订防灾、抗灾、救灾的方案和措施,严加控制和管理。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周”活动中,要注意解决安全生产的实际问题。

  四、各级领导要树立“少死人,就是为人民”、“经济要上去,死人要下来”的思想,加强对“安全生产周”活动的领导,从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出发,注重活动实效,避免流于形式。

  请各区、县政府,各局、总公司将开展第四次“安全生产周”活动的书面总结材料于7月底前送市劳动局汇总,8月底前报市政府和劳动部。

  199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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