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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89号
  2. [发布日期] 1995-10-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

  一、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综合管理本市财政收支,实施财政监督,参与调控本市国民经济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本市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长期财政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研究制订本市财政政策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组织监督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市财政预算,制订市与区、县、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分配政策;负责编制本市年度财政决算,并对本市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二)参与本市国民经济的决策和管理,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企业财务、劳动工资、物价、外贸、商业、科技、教育、住房及社会保障等改革。

  (三)负责管理本市财政预算内支农资金、农林水气事业费、行政管理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城市维护费、工业交通商业事业费、公安司法业务部门经费、技术改造费、科技三项费用及简易建筑费等资金的分配、调整、审拨等财务工作;审批基建财务计划。

  (四)管理本市工业、交通、商业、粮食、外贸、劳改、劳教、物资、施工开发等企业的财务,分配落实企业收入计划,审查汇总财务决算;负责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消费基金补贴等征收、减免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预算外资金,制订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及办法;负责管理世界银行对本市的贷款;管理本市非贸易外汇;审批临时出国(境)人员经费和用汇额度;管理和监督本市的内外债务。

  (六)管理、分配本市财政补贴,承办财政补贴拨付事项;研究制订财政补贴改革措施和压缩各项财政补贴的办法。

  (七)负责管理本市财务会计工作,制订财务会计制度、办法、规定;检查并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和评定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

  (八)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国债发行、兑付和市场工作;管理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编制和分配专控商品的控制指标;负责本市党政机关汽车的定编工作。

  (九)指导乡镇财政的有关业务工作;会同主管部门管理城市集体服务费、退休统筹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城镇青年就业费和劳动服务公司周转金等费用,并检查使用情况。

  (十)监督本市财政收支和各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税收、物价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十一)负责组织本市财政、财会人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财会理论、政策的研究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市政府的规定,管理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同时,设纪检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信访、接待、保密、档案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研究财政改革的理论和政策,分析财政运行中的矛盾与问题,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实施方案;了解和掌握全国财政改革的动态,吸取有益的经验,为本市财政改革提供参考意见;组织安排本系统调查研究工作。

  (三)法制处

  指导业务处室起草有关财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财政执法工作制度,参与重大财政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制订法制业务培训计划;承办市财政局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指导区、县财政法制工作。

  (四)预算管理处

  负责制订本市的年度财政预算并组织执行,编制财政决算;负责本市财政收支综合平衡以及资金调度工作;指导区、县财政和乡镇财政工作;制订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预算管理、金库管理、预算会计等方面的制度;研究财政发展计划。

  (五)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处

  编制并管理行政、公检法、文教、科学、城市维护、工交商、计划生育等事业的财政支出预算;制订行政事业开支标准、定额和财务管理办法,审查,汇编行政事业财务会计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指导和监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和审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和报废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并制订有关政策、办法。

  (六)商业企业财务管理处

  制订商业、粮食等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编制商业、粮食企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计划任务完成;研究解决商业、粮食企业经营中有关财政、财务方面的问题;负责粮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财政、财务管理;管理财政周转金、小型技术改造措施贷款的发放和使用。

  (七)农业财务管理处

  制订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劳改劳教方面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并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支农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负责农业“四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处

  制订工业交通企业的财务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企业成本(费用)、利润和利润分配、资金核算及财政补贴执行等情况;编制、落实并考核财政收入计划和经济效益指标;研究有关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监缴;编制、汇总国有工业交通企业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管理和拨付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技术开发基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负责管理工业周转金。

  (九)城市建设财务管理处

  负责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拨款,审批地方财政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拨改贷”项目本息豁免、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等;负责建设单位上交各项基本建设收入监缴工作,参与本市基本建设项目评估工作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收取费标准、预算价格、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财政贷款项目、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基本建设、建筑施工和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管理本市政府住房基金,参与制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征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负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

  (十)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处

  制订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制度;负责外贸企业财务会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足额收缴外贸企业所得税,管理各项支持外贸发展基金;汇总、审批及报送外贸企业各项报表工作。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处

  研究制订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财务及会计方面的管理办法;负责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收入上缴、投资、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负责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消费基金补贴;参与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查工作;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财政周转金事项,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审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财产转移手续;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汇总、编报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

  (十二)综合计划处

  制订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及规章制度;审核、汇总预算外资金年终决算报表;管理预算外事业单位的财务;对市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负责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管理;负责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的管理和有关票据的管理。

  (十三)债务管理处

  制订本市国债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本系统证券事务所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国债的指标分配、发行、兑付、转让和代保管工作;参与国债证券市场的管理;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发行债券;负责债务预决算及偿债基金的管理。

  (十四)外事财务处制订本市外事用汇管理办法;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和旅游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财务工作;负责临时出国(境)人员用汇、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等方面的财务工作。

  (十五)社会保障处

  研究制订起草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规章草案、政策和制度;审核、编制社会保障收支的预决算,监督社会保障收支及投资运营活动;指导区、县社会保障方面的财务活动;负责有关日常财务管理。

  (十六)税政处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法规,制订本市的具体办法;了解、监督本市税收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税收资料普查、统计,分析税源变化,提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建议;参与制订税务政策;处理税政争议案。

  (十七)会计处

  负责管理本市会计工作,制订会计制度、办法和规定;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组织会计人员业务培训;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和评定工作;负责企业事业单位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工作。

  (十八)财政驻厂员管理处

  组织财政专管员、驻厂员监督管理工交企业执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订并落实直属财政分局财政收支任务、资金计划和工作计划;对财政专管员、驻厂员进行管理、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十九)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负责本市社会集团购买力控购指标的分配及管理工作;审批专项控制商品;处理有关专控商品方面的违纪案件;指导、检查区、县、局的专控商品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党政机关汽车的定编工作。

  (二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制订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安排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参与组织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项目的申报、评估和论证;承办有关土地开发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的审批工作及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指导区、县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二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本机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励、调配、录用、聘用、工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工作;办理出国(境)人员的审核工作;负责安排使用福利统筹基金,管理人事档案,核定机构编制、干部职数;调查分析和掌握本系统干部队伍状况,并组织有关培训;协调直属各学校间的联系与协作。

  (二十二)监察处

  受理对本系统干部职工的举报、来信、来访事宜,调查和处理有关违法违纪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制订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违反财政政策、法规制度的案件;指导区、县财政监察工作。 (二十三)保卫处

  负责本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交通事故;管理、训练直属单位消防队员和经济民警。

  (二十四)行政处

  负责本机关财务、房产、设备、医疗卫生、车辆、行政事务及义务献血等方面工作;管理直属招待所和铅印室。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的政治思想、理论宣传教育、党群和统战工作以及机关文化体育活动。

  纪检组的职责,按有关规定核定。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38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兼职);处级领导职数78名。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52名转为事业编制。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编制为100名,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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