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5]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简称市经委),同时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简称市国防科工办)的牌子。
一、主要职责
市经委是市政府综合管理本市工业经济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有关工业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燕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参与本市工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制订及中长期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参与制订工业产业政策,组织制订和实施工业行业发展规划;针对工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三)负责制订本市工业年度经济运行主要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本市工业生产、能源供应和交通运输;负责本市工业系统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本市工业经济运行分析、监测和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工作进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有关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本系统工业企业的改革与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工业企业改革方案,协调解决工业企业改革中的问题;指导市属工业集体企业的改革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系统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并组织贯彻落实,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
(七)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市工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参与工业区域的规划与管理;指导和组织跨行业、跨部门的工业企业调整;协调、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工作。
(八)管理本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推广,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本市工业系统外经贸工作;组织制订工业产品出口和利用外资规划,并组织协调服务;统一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和协调进口物资税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申请外贸自营权进行审查和申报。
(十)管理本市工业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工业企业领导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组织制订工业企业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科技干部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和推进本系统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工业行业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二)负责督促落实国家下达的军用产品计划和生产任务;负责北京地区国防工业方面的军民结合工作、军工技术转民用和军工单位的民品开发工作;管理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委设29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信访、档案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保密、保卫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工业改革与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工业系统调查研究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负责组织编写工业年鉴和地方志。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工业经济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工业企业执法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指导工业企业法制工作,为工业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组织人员培训;承办市经委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四)综合信息处
负责编制工业经济年度运行目标;负责综合分析、预测、监测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对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生产调度处
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和调度工业生产及民用能源供应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点工业企业设备大修工作;组织协调工业系统的防灾救灾工作。
(六)安全环保处
负责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检查工业企业重大生产隐患并督促整改;参与处理工业企业重大工伤、火灾事故;参与制订工业环境保护规划并督促检查工业环境治理;组织协调污染扰民工业企业的搬迁。
(七)交通处
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物资和铁路客流运输工作;负责管理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的管理和公路铁路运输的有关工作;负责工业系统的交通安全工作。
(八)质量处
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的法规和政策,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业生产许可证及地方准产证的管理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工业产品重大质量问题的投诉事项。
(九)技术改造处
编制工业技术改造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负责审核和报送限额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十)科技处
负责制订工业产品结构调整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产学研联合开发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工业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协调管理工业企业群众性技术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工业技术市场工作。
(十一)科技干部处
负责工业系统科技干部的管理工作;制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高级技术职务评定及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本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立项审批工作。
(十二)市场处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资料等市场的调研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工业产品销售网络的建立;指导工业各专业市场的建设工作。
(十三)对外经济贸易处
负责本系统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规划的制订和政策协调;负责本系统合资合作项目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企业申请外贸经营权的审查和申报事项;负责工业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工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经贸活动。
(十四)企业处
负责工业企业综合改革与综合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制订深化工业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开展工业企业评价,指导工业企业管理工作。
(十五)劳动工资处
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劳动力合理配置和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工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指导工业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富余职工的分流工作;管理工业系统三产企业。
(十六)财务资金处
负责研究分析经济政策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并提出对策和建议;负责预测、分析工业经济效益情况,推进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掌握工业经济运行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并负责协调;负责工业发展基金的业务管理。
(十七)教育培训处
负责组织工业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工作;负责规划和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各类院校的管理工作,并协调有关校办企业的管理工作。
(十八)军工综合处
负责市国防科工办的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的综合统计和资金管理;指导军工企业第三产业、劳动服务企业的发展,协调职工培训、生活后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十九)军工生产处
负责督促检查军工企业完成国家下达的军用产品生产计划,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军工企业的外经外贸、节约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军工企业的改革和管理;负责地方军工、动员军工的工作;管理民用爆破器材。
(二十)军工科技处
负责督促检查军工企业落实国家下达的军用产品科研计划;推进军工技术转民用;管理国防计量、质量、标准等技术基础工作。
(二十一)节约能源办公室
负责制订节约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对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节约能源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及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节约能源监测机构的评审和认证工作。
(二十二)行业管理办公室
参与工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和地方控制的热线工业产品的规划和生产定点;负责国家规定的工业生产许可证及地方准产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工业行业管理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和管理工业区域的建设;负责工艺专业化的工作;管理工业行业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划分工业企业类型的工作。
(二十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系统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并组织贯彻落实;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国有企业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二十四)工业调整办公室
组织制订工业调整规划,实施工业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及工业布局的调整;负责工业企业关、停、并、转的有关协调工作;参与组织本系统企业的市政搬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工作。
(二十五)中小企业办公室
研究并参与制订扶植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区县、乡镇工业企业及非工业系统工业企业的生产运行、技术进步和企业管理。
(二十六)城乡经济联合办公室
负责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工作;协调城乡企业联营协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联营协作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业布局的调整协调工作;组织工业企业支援贫困、边远山区。
(二十七)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负责指导和推进工业系统的房改工作;组织落实工业系统的住房解困工作;负责协调工业系统康居工程的初审工作;负责工业系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指导工业系统房地产开发工作。
(二十八)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制订机电产品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电设备进口的登记和报批工作;承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减免关税事宜;负责有关进口机电设备的国际招标和进口商品税率的协调工作。
(二十九)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干部的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管理、干部培训等工作;承办本机关及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工资管理及本机关离休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三十)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经委机关行政编制为2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另设国防科工办专职副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63名。
归口管理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为7名)。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转为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