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简称市旅游局)。
一、主要职责
市旅游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旅游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订本市旅游业发展政策,起草有关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旅行社,组织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审批旅游定点饭店、餐馆、商店、摄像公司及有关医疗咨询服务机构。
(三)负责组织本市旅游业对外宣传促销活动和海外旅游市场的开发工作;组织全市性重大旅游活动和开展对外旅游业务交流,组织旅游项目和产品的开发。
(四)制订旅游行业服务规范,促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组织旅游业服务质量检查和交流。
(五)组织旅游行业专业技术培训;负责旅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定工作。
(六)监督检查本市旅游服务质量;受理海内外旅游者的投诉,并督促、检查旅游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商品生产销售、旅游安全、旅游娱乐和旅游景区秩序工作。
(八)指导、检查和考核直属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1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同时,设党组办公室、工会、团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秘、外事、联络、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档案、保密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
(二)行业管理处
负责本市旅游业的行业管理;按管理权限审批旅行社,组织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负责涉外定点旅游企业的审批及年检工作;组织旅游业服务质量检查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秩序,受理旅游者投诉;负责管理导游员证件和来京旅游签证通知工作;参与本市旅游市场价格的制订,指导区、县旅游部门业务工作。
(三)安全保卫处
协调管理旅游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旅游企业的消防、治安防范和国家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参与重大旅游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四)法规处
负责起草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旅游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旅游企业的法制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承办市旅游局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五)市场开发处
负责北京旅游业的对内、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旅游业海外市场的开发促销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旅游活动和旅游新路线的开发工作;研究旅游市场动态并向旅游企业提供海外旅游市场信息。
(六)规划统计处
编制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业统计、统计分析及发展预测;研究提供国内外旅游统计信息;指导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七)劳动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劳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的改革;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八)教育处
制订旅游人才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成人教育工作;组织旅游行业岗位培训。
(九)财务处
负责本机关财务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财务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外汇管理工作。
(十)基建处
负责直属单位旅游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基本建设计划和项目的审核报批,并指导、协调工程建设,监督工程质量;负责直属单位设备的购置与进口审查;负责直属单位的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劳动技术安全及计量标准化工作。
(十一)业务处
监督、检查和指导直属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制订对直属企业的考核办法;负责直属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
(十二)外经处
负责直属单位引进外资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引进外资项目和建立海外企业的审批申报工作;负责协调直属企业与外商的合作工作。
(十三)行政处
负责直属单位房改、住宅管理和绿化、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管理本机关固定资产和后勤工作。
(十四)监察审计处(纪检组)
负责本系统行政监察和信访工作;对旅游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指导旅游审计事务所工作。
(十五)研究室
研究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策略;指导直属单位调查研究工作,推广调研成果,指导理论学习。(十六)老干部处
负责本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的党群工作。
党组办公室、工会、团委的职责,按有关规定核定。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专职党组副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49名。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15名转为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