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5]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
北京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林业局(简称市林业局)。
一、主要职责
市林业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林业行政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郊区的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管理及林业产业的行业管理,行使林业的行政执法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林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督检查;研究制订有关林业经济的政策,指导本市林业系统的经济体制改革。
(二)负责编制本市林业基本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林业经济、郊区绿化工程、森林旅游、苗木种子、干鲜果品及蚕蜂业等林业产业实行行业管理。
(三)组织指导郊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和国土绿化、防沙治沙及各类林业基地等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景观景点以及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
(四)组织本市森林资源的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运输等林政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工作;主管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管理本市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主管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林业部授权,负责本市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以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木材和其它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批;组织指导林木病虫害防治和检疫工作。
(六)负责本市林业公安工作;依法保护林木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督促查处毁林案件;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本市护林防火工作;协调山林权属纠纷。
(七)制订本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组织指导本市林、果、蚕、锋和野生动植物、花卉等方面的科研、示范、生产和新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协调有关林业的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林业教育和专业人才培训;负责管理林业基本建设和监督林业基金的使用;负责统计、分析、报告林业工作数据。
(八)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科技人员和劳动工资工作;管理本机关国家公务员及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15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同时,设纪检组(监察处)、工会、团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信访、外联、保密、档案及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
(二)组织宣传处(人事处)
负责、指导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林业宣传工作;组织林业专业职务评审等工作。
(三)林政和资源管理处
制订林业资源调查的规划、标准、规程和制度;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林地)清查、统计和消长动态监测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和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工作,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负责林地调查、定级、登记、发放林权证及林地估价等工作;负责郊区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木材运输检查工作。
(四)科学技术教育处
制订林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林业科研、新技术开发及推广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林业技术监督、林业专利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林业科技工作及国外智力引进工作;负责林业技术培训、林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五)果树处
负责制订果树生产技术规程;制订干鲜果品生产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六)义务植树办公室负责郊区义务植树政策的调查研究和文件起草工作;组织划分和调整郊区义务植树责任区;编制郊区义务植树的年度计划;审核郊区义务植树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方案,协调组织并检查、督促郊区义务植树工作。
(七)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处
起草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协定赋予的各项职责,指导管理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负责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林业保护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与实施;根据林业部授权,对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北京办事处名称,负责本市陆生野生动物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
(八)计划财务处
制订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综合平衡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管理林业财务工作和林业资金以及各项财政拨款、周转资金、林业专项资金;负责林业统计工作。
(九)造林处
制订群众造林绿化、防沙、治沙等方面的有关政策;制订育苗、造林和抚育管理的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并组织贯彻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负责蚕业、蜂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劳动工资保卫处
负责本系统的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林业行业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林业技术工人等级考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及内部保卫工作。
(十一)林业产业经济贸易管理处
制订林业产业经营管理的有关政策;指导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改革;审核国有林场的生产任务和生产基建经费安排;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直属单位的多种经营管理工作;对林业种子苗木和郊区花卉的生产经营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森林公园及森林旅游。
(十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调查研究和制订林业综合性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本机关各部门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织起草有关林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市林业局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十三)审计处
负责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决算的审计监督;负责对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十四)林业公安处
制订地方林业公安工作的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负责林业公安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根据授权,负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治安;检查、指导、协调本市的森林防火工作。
(十五)老干部处
负责组织指导局老干部活动站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
负责本机关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工会、团委的职责,按有关规定核定。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林业局行政编制为1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专职党组副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