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9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北京地区居民用电量逐年迅速增加。但由于一部分城镇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因原设计容量严重不足、危旧老化而长期超负荷运行,尤其是居民使用空调等大功率家用电器的数量猛增,使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建设的住宅的实际用电量大大超过原设计容量,供电设施不堪重负,造成局部地区和一些居民住宅频繁停电,供电设施和家用电器被烧毁的情况不断发生,甚至引发火灾火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部分供电设施超负荷运行,事故隐患日趋严重,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供电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换线增容工作的管理,分期分批改造住宅供电设施。
(一)按照房屋维修“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各房屋管理单位和房屋产权人要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对不符合供电设施标准的线路进行改造。
(二)各房屋管理单位和房屋产权人要根据住宅供电设施的实际情况,并依照市房地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房屋供电线路危旧老化分类标准》和首规委办《关于北京市住宅用电负荷的标准问题的批复》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供电设施改造。
1.属于一类地区和平房院落的,在1996年底以前完成;
2.属于二、三类地区和平房院落及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建设的住宅楼,在1997年底以前完成;
3.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建设的住宅楼,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
(三)为保障居民用电安全,对目前暂不能进行改造的城镇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各房屋管理单位和房屋产权人要采取措施,适当限制使用大功率家用地器。
1.九十年代按25瓦/建筑平方米标准建设的住宅楼,两居室户用电量不应超过1400瓦,三居室户不应超过1700瓦。
2.八十年代按10瓦/建筑平方米标准建设的住宅楼,两居室户用电量不应超过550瓦,三居室户不应超过700瓦。
3.七十年代及以前按2瓦/建筑平方米标准建设的住宅楼,两居室户用电量不应超过110瓦,三居室户不应超过140瓦。
4.平房用电量不应超过2-3瓦/建筑平方米。
为防止超负荷用电而发生火灾火险事故,居民在使用大功率家用电器(单机负荷800瓦以上)时,应到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登记,由房屋管理单位对供电线路及设施进行检查,如供电线路及设施不能承受大功率家用电器耗电,房屋管理单位应向住户进行解释和宣传,并与住户协商,采取安全措施。住户擅自安装大功率家用电器,因超负荷用电发生火灾火险,其责任自负。
二、市、区(县)房管、供电、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摸清情况,制定城镇居民住宅供电设施管理措施和防火防险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三、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认真负责地组织协调房管、供电、消防等部门,以及辖区内各房屋产权单位,制定出本辖区内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
附件:北京市城镇房屋供电线路危旧老化分类标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城镇房屋供电线路危旧老化分类暂行标准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房屋修缮工程的要求,结合目前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暂行)。本标准将危旧老化的供电线路分为三类,每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类:主要适用于平房及木结构老中式楼中的电器线路。符合下述1--3项者即可列入一类。一类院占50%的街、巷定为重点地区。
1.进户线与表内供电干线的绝缘层大部分脱落,芯线裸露。
2.檐头架空线绝缘层全部脱落,檐内干线绝缘支持物破损、脱落。
3.檐内干线四十年中从未更换过。
4.电表容量在0.5A/户以下,未增容者。
二、二类:主要适用于平房及五十年代建造的住宅楼的电器线路。平房符合下述1--2项,列入二类;楼房符合第3项,列入二类。
1.表内在檐下的瓷夹配线绝缘老化,受力时成粉状,阴雨时与瓷夹板间龇火。
2.檐头架空线绝缘局部脱落,芯线裸露。
3.五十年代建造的住宅楼中,进户籍及闸具破损、烧蚀,电表容量在0.5A/户以下,表内干线严重老化,发粘、硬脆。
三、三类:符合下述1--3项列入三类。
1.表内干线部分老化,近年曾更换部分导线,芯线无裸露。
2.闸具有烧蚀。
3.电表已更换,容量已达0.5A/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1992年5月13日